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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5243996/2024-00474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11-25
  • 主题词
  • 体裁 通知
  • 文号 弥政办发〔2024〕55号
  • 有效性

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集体收入管理等14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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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现将村集体“三资”《村集体收入管理等14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1125

 (此件公开发布

村集体收入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核算村集体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股份合作、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其他收入。

三、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三资”办)代管账户进行核算,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支、公款私存。

四、农村集体收入必须开具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并注明用途,严禁“白条抵库”。报账员应当于收款当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天),将收入存入农村集体银行账户。

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六、各乡镇“三资”办需及时将代管资金利息收入分配至各村组账户进行收入核算,利息收入半年分配一次。农村集体“三资”代管金利息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七、上级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及专项资金,需设置单独科目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村集体支出审批制度

为规范村集体支出,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根据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渡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弥政办〔2021110号),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支出2000元以下经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监督委员会主任监批。支出200010000元须附“两委”会议纪要,村(居)委员会主任审批,监督委员会主任监批,总支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不为“一肩挑”,则总支书记同时监批,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2.村(居)民小组:支出500元以下村(居)民小组长审批,支出5002000元须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村(居)民小组长审批,村(居)委员会主任、监督委员会主任监批;支出200010000元须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村(居)民小组长审批,村(居)委员会主任,监督委员会主任监批,总支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不为“一肩挑”,则总支书记同时监批,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3.村组10000元以上大额支出须附支出明细附件,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村(居)委员会主任审批,党总支书记、监督委员会主任监批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按程序逐级审核,支出明细不齐全,未经审核和审批同意的开支,一律不得入账。(村民小组支出由村组长审批后报村委会按程序审批)

二、加强对外投资管理

对外投资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发展规划,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严格进行管理。投资方案要执行村级“四议两公开”、组级“一事一议”民主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严禁挪用、侵占、借用农村集体资金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平调、拆借、破坏。农村集体资金不得与财政资金、个人资金混淆,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代缴代扣各种费用,不得侵占、借用集体资金。


村集体预决算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实施。

二、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三资”办审查备案。

三、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量财而出,合理使用资金,做到增收节支,不得超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增加村组负债。

四、预算调整时,村组集体要事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办审核。

五、年终应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一、按照《农业农村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要将其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情况,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居)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乡镇“三资”办负责指导、监督村组的财务公开工作。

三、村组的财务公开方案年初由各村组负责编制,须经村组负责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报账员及主管会计审核同意并签字后向群众公布。

四、村组财务公开的时间为:村级和财务往来较多的小组实行按月公开,财务往来较少的小组可以按季度公开。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五、村组财务公开的内容为: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资源明细、各项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收益分配、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股份合作等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以及群众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布的其他内容。

六、村组财务公开的具体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组财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七、村组财务公开的方式:村(居)民会议与公开栏张榜公布相结合的方式。

八、村组集体财务公开的具体步骤为:根据村组财务公开方案,各村组编制财务公开内容,经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后,由各村报账员首先在村(居)“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上口头公布,然后在群众易聚集、交通方便、便于阅览的地方设专栏张榜公布。

九、对群众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布的专项内容,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与代理分管会计反映,由代理会计按群众要求及时编制公开表单独向群众公布。

十、村组财务张榜公开后,村组要在专栏旁边设置群众意见箱,意见箱由各村报账员负责开箱收集。报账员要及时把群众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代理会计,并把处理情况向群众公开,建档保存。

十一、村组财务张榜公开后,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十二、资料归档保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乡镇“三资”办要及时将财务公开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财务管理公开档案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村民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村集体年度资产清查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末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数,并与账面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账款相符。

二、清查范围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用资金、借款、有价证券、各种物资、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三、“三资”清查的方法:(1)查明每种实物的数量,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台账上所登记的名称和规格型号为准,不得随意变更。(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确定其实物数量。(3)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盘存单”,填明各种实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4)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实物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数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实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5)查询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的期末余额,记录与账面余额存在的差异并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四、对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损毁,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属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清查中发现的闲置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五、资产清查由各乡镇“三资”办牵头,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须进行张榜公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清查结果按要求录入农业农村部系统平台上报。

村集体资产台账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要做到账实相符,建立统计台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购买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使用状况、责任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报废、淘汰、折损的,应当及时核销。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七、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区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八、财政项目实施完成后,权属属于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及时确权至所属村集体,纳入“三资”管理平台核算管理。

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的。

(二)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资产为本集体发展需要进行抵押的。

(四)农村集体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二、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

三、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现场价格等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评估结果要按照权属关系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公示,报乡镇“三资”办备案。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资产评估后,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主要对象

(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

(二)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产出让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二、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实施方案必须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以公开协商、公开竞价等方式实施,订立的经济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否则合同无效。

(三)依法监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监督,并在经济合同上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报乡镇“三资”办备案,并向全体村民公开。

(四)未按民主程序办理,擅自签订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合同处理,一切后果由参加签订合同的干部承担。村组签订集体资金筹集(集体举债)、对外投资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经济合同时,须乡镇分管领导和乡镇“三资”办人员参加。

三、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工作程序

(一)资产经营方案拟定和价值的评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资产的现状,拟定承包、租赁、出让资产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起止日期及价格,是否招投标等事项。

(二)民主程序和履行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同时,还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价值进行民主讨论确认,村民会议议定的内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后存档备查。

(三)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备案。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须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法定假日除外),公示后报乡镇“三资”办备案并扫描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接受县级、州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备案的还包括:资产经营方案及方案公示记录,有关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

四、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内容

(一)在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价及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有关资产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确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合同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发包方(出租方、出让方)负责人和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3.签订合同的日期、限期和起止日期(三者必须相符)。

4.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用途。

5.承包(租赁、出让)价款及支付时间、方式。

6.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

8.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9.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10.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必须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二)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五、公开招投标

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经营公开招投标按照《村集体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相关规定开展。

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一、村组集体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事项,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村级小微权力清单》规定流程执行。所有工程建设须事先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包括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可行性论证、项目建设期限等),提出立项申请,乡镇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立项或由乡镇报相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批准立项后方可开始实施。

二、村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云南省村级小微权力清单》规定分类要求执行,1万元以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招标(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包含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150万元的由乡镇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招标(即自主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非招标采购方式);50万元以上的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三、项目工程款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拨付,经农村集体账户统一结算,中标书、合同、会议记录以及工程进度证明等相关资料齐全方可支付。项目工程款首次拨付不得超合同价款的30%,中期拨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尾款须在工程验收、结算、通过审计后拨付;质保金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的3%,质保期不得少于1年,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到期返还。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将招标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等相关资料及时报乡镇“三资”办备案。

四、村组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工程款拨付一律采取银行结算,并经农村集体账户统一拨出,避免多头拨款造成多付工程款或资产流失。工程竣工后及时验收,在交付使用的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资金结算。财政或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工程款项未经村组集体账户拨付,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所有权属于集体的,须进行确权移交,手续完善后纳入集体账套管理。若工程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将所有与工程有关的材料报乡镇“三资”办据以入账和登记固定资产信息台账。

五、由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村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

六、严禁村组擅自举债建设工程,包括以个人名义举债,谁举债谁承担,工程招投标后,村组应留足工程中标金额。

七、工程资金的预付,根据建设合同,填写由乡镇“三资”办统一制作的工程建设预付拨款申请,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预付。建设工程结算验收后必须具备预决算书、合同、正规发票,及时交乡镇“三资”办入账。

八、工程建设严格按合同执行,严禁村组擅自增设附加工程。特殊情况增加工程的,工程价款变更累计在合同总造价10%以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乡镇项目管理部门书面批准;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投资10%的,由乡镇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报原项目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工程造价变更批准书,抄报乡镇“三资”办备案。

九、严禁“化整为零”拆分项目、故意逃避招投标、虚假招投标、围标串标等。严禁村组“大化小”建设工程,逃避乡镇项目管理部门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集体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一、适用范围

村集体资产及未承包到户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四荒”地、水面、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

二、议事程序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承包或者倚仗权势压低承包标底。引入市场机制,采取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依规合理开发利用,增加集体收入。

三、承包、租赁招标方式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按国家招投标办法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须履行民主程序先制定方案,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方案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标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结合实际制定审核、备案的具体细则。

村集体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标底在5万元以下的,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或公开招投标确定经营者;标底在520万元的由乡镇组织交易;标底在20万元以上的须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及相关材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办备案。

四、监督管理

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并在经济合同上加盖公章。对于一次性收取多年承包费的,村集体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用于建设住宅、公共事业、乡镇企业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支付误工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二、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须经“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程序通过,出租年限不得超过20年。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使用情况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五、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等审批程序的监管。

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组报账员要将相关资源的承包、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到乡镇“三资”办办理登记业务,以便乡镇“三资”办会计在三资管理网络平台建立资源台账,实现资源的动态化管理。

二、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应统一编号,实行台账管理。合同一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归档一份、报账用一份),合同签订前应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合同使用规范文本(涉及土地流转的必须使用二零二一年九月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并加盖村委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价款、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等内容。经济合同约定价款应当符合市场行情,原则上至少一年一收;承包期限较长的合同,可以通过公开协商确定价款动态调整条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合同期限,明确起止时间。租赁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耕地的承包期不超过三十年,流转合同不得超过本轮承包地合同剩余期限;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三、合同期间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到期收回或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由甲方无偿处置或乙方恢复原状。

四、标的5万元以上的资源承包、租赁其合同要经司法公证。

五、所有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虫、防盗、防潮。

六、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于5日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未经村委会或村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发生合同损毁、丢失事故,追究合同保管人员责任。

村集体资源登记簿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二、资源登记簿工作在乡镇“三资”办监督和指导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牵头,成立资源登记工作小组,由专人对所有村集体资源进行登记造册。

三、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位置、面积、使用状况、计量单位、责任人、所属组织、编制日期、四至、使用情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等要重点记录。

四、资源应按村分类进行登记。集体的机动田、家庭承包耕地、养殖水面、林地、建设用地以及其他资源均应统计在内。

五、资源登记要及时、完整、有序和规范。资源登记应在业务发生后及时记录,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相关台账应着重记录每一项详细信息,确保完整性和准确性;相关台账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记录,已发生业务的排在前面,未发生业务的排在后面;确保记录方式规范、统一,可采用电子录入等方式。

六、资源登记工作小组至少每年一次对村组耕地、林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等资源的面积、使用情况、使用状态等内容进行逐项梳理,经公示无异议后对各类资源进行登记造册,一式两份,村留一份,上报乡镇“三资”办一份备案。资源登记应及时更新、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建立“三资”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七、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按照“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程序开展。

八、乡镇“三资”办根据各经济组织资源登记簿及时在“三资”系统进行资源登记、变动、合同录入等工作,经营性资源将到期时及时提醒集体经济组织,保证资源不闲置,以提高村集体经济收入;经营性资源承包款、租赁金需多次收齐的,乡镇“三资”办会计根据合同及相关会计凭证告知报账员及时催缴并将款项存入代管账户。

乡镇“三资”办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乡镇“三资”办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坚持“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审批权“五权”不变,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购建、处置等进行监管乡镇根据“三资”办代理服务的核算账户,配备不得少于3人的财会人员,设置会计、出纳、审核三个岗位,出纳、审核岗必须由公职人员担任,业务由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农业工作组指导和监督。

会计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二)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账务处理及时、科目运用准确、业务核算规范、会计信息真实。

(三)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手续完备,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对会计账簿的记载内容负责。

(四)监督代管单位费用开支,加强资金监管,对不合法的凭证、违反制度的行为和经济活动不予受理,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委托单位编制预算,制定经济业务的计划,并协助其执行和考核;参加各代管单位经济合同、协议的拟定工作。实现会计对经济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五)按照财务公开内容,指导村组编制财务公开表格。

(六)负责与出纳进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核对工作,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并对各代管单位的资金情况负责保密。

(七)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装订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建立财务档案,对农村集体各类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档案资料。

(八)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九)负责乡镇会计电算化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安全、完整。

(十)负责监督指导出纳人员及村级报账员的日常业务工作。

(十一)其他应由会计人员承担的工作。

出纳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按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记账,收付数额当面点清,防止差错。

(二)负责按核算单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及时、准确核算农村集体代管资金。

(三)保证集体资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安全与完整,不得私下借支、挪用集体资金,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收坐支。同时负责监管核算单位集体备用金。

(四)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保证账款相符;每月与会计核对各核算单位银行存款、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

(五)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票据、印鉴及存折。

(六)廉洁奉公,坚持各项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收支的保密工作,不准随便泄露财经信息。

(七)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与各分管会计密切合作,做到相互支持,配合默契,做好各村组资金监督使用。

(八)其他应由出纳承担的工作。

审核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村、组集体财务活动,审查核对报账员与乡镇“三资”办、开户银行的业务往来,审核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稽核会计凭证。

(二)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三资”数据的安全。

(三)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核查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

(四)其他应由审核人员承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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