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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5243996/2020-00009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2020-07-09
  • 发文字号: 〔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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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5 15:04
来源: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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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平台用户管理制度》《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平台密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9日

(此件有删减)


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保密审核,确保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安全,促进网站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结合弥渡县政府门户网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省州相关法规及规定。

第四条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应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按照“谁签发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内容的保密审查和文字校对,确保网站信息内容的安全真实、准确无误。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应在确保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范要求,本着“政务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原则,应公开的尽量公开,不得随意变更信息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信息安全标准。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在制发正式公文时应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精文简会要求提高全州政府系统办公室规范化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大政办通〔2018〕32号)要求,对文件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实行同步明确和审批,以减化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程序。

第七条 审核程序和要求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分为:授权自行发布信息、采集类信息、报送类信息、链接类信息四类,各类信息发布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分别如下:

一、授权自行发布信息的审核发布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信息填报人(初审)—信息公开审查人(审核)—信息公开分管领导(终审)—信息发布。

被授予政府门户网站部分栏目信息发布更新权限的单位,须签订《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维护承诺书》,并严格执行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做好账号、密码等安全管理工作。授权栏目信息内容的审查(包括格式、保密性、合法性等)工作由该部门自行负责,审查通过后自行发布更新。具体负责栏目见附件4。需在政府门户网站新增设栏目的单位,须填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增栏目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有关栏目。

二、采集类信息的审核发布

(一)信息公开目录报送信息的审核发布

网站管理人员(初审)—网站负责人(二审)—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终审)。

注:以上步骤均通过网站内容管理系统(CMS后台)进行,无需纸质报审。

(二)采集主流媒体信息

1.采集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家部委政府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级部门政府网站、州政府门户网站等权威网站和人民网、新华网、云南网、云南日报、大理日报等主流媒体,抓取的信息须进行认真校对排版后发布,同时须注明信息来源;

2.采集流程:网站管理人员(初审)—网站负责人(二审)—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终审)—信息发布。

三、报送类信息的审核发布

未被授予政府门户网站栏目信息发布更新权限的部门,但需在网站发布的报送类信息,部门须填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审查表》(附件1),重点对拟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并由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注公开意见、加盖公章后,同发布信息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交由县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进行发布。部门预决算信息统一由县财政局审核并发布。

四、链接类信息的审核发布

(一)需链接其他网站地址的,必须对被链接网站性质、信息来源、网站资质等进行严格审核。原则上只链接各级政府网站(即域名为:http://www.***.gov.cn)的信息内容,可少量链接国家、省级媒体和党报媒体网站的信息,禁止链接商业网站内容;

(二)链接其他网站内容,须填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外链内容审查表》(附件2),先由申请链接单位对链接信息内容所属网站的性质、网站资质、链接内容的权威性等进行严格审核,经分管领导批注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股和县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链接。

第九条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重大事件信息或负面信息的,须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以下信息严禁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其他危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严禁在政府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须经防病毒检测后确认安全可靠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前须认真校对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网站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上网发布的信息和网站链接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信息和链接。

第十四条 网站管理人员要保证网站正常运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个管理制度的通知(删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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