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现将《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报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听证报告将作为云南省弥渡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布局和审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附 件:
1、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报告
2、云南省弥渡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及7个附件材料
2024年10月 8日
云南省弥渡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听证会报告
为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树立烟草维护卷烟消费者利益的社会责任形象,在弥渡县烟草专卖局重大决策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加我们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此基础上,为了在行政决策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省、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弥渡县烟草专卖局于2024年9月24日在弥渡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举行了《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2024年8月30日,弥渡县烟草专卖局在弥渡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云南省弥渡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2024年9月9日,弥渡县烟草专卖局确定了听证主持人,分别明确了弥渡县烟草专卖局的2名同志作为决策发言人及2名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核实确定了听证代表24名,指定了2名工作人员作为听证记录人。
(三)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2024年9月10日,弥渡县烟草专卖局在弥渡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云南省弥渡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并将《规定》及其说明等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4年9月24日,听证会在弥渡县烟草局(分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弥渡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聂建坤主持,弥渡县烟草专卖局的2名决策发言人、2名听证监察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到会,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听证代表到会23名(符合规定人数)。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读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二)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草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三)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决策发言人作最后陈述;
(五)归纳和总结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六)请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七)听证监察人出具监察意见书。
三、听证代表意见建议情况
到会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作了发言,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定》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归纳如下:
(一)卷烟经营户代表认为,严格管控卷烟零售户的市场主体资格,有效调节其市场行为,同时兼顾控烟和保护未成年人,我们认为这一点比较好,从长远来看也照顾了我们经营户的利益,又兼顾了消费者的方便;待办证经营户代表认为,该《规划》将原来以行政村、自然村、街道为单位划分的小区域重新划分为9个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我认为比较适合,方便申请人及时掌握申请的辖区的名额情况。对辖区最小单元网格暂无合理容量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体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消费者代表认为,作为学生家长,我还关注中小学校周边零售户的距离是否合理。结合弥渡县实际,我认为应当对街道、自然村、农贸市场、小区等地方的零售户数确定一个数量,既要让烟草消费者能方便消费、放心消费,又能保持零售户之间的合理竞争,避免恶性竞争。同时我认为中小学校校内、幼儿园园内及其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比较合理的,可以有效保障中小学生的健康。还有就是乡镇零售户之间的经营场所50米,农村乡镇的街道比较短、窄,如果对距离要求过高,零售户数太少,将影响当地经济发展,损害零售户和消费者利益。
(二)听证代表均对《云南省弥渡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规定的在中小学校校内、幼儿园园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不予办证给予了高度认同。在距离中小学校一定范围内不予办证是该规定在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上做出的特别关怀,同时也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内涵。
(三)听证代表认为《规划》文本总体就是对距离和总量进行控制,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同时也满足了消费者需求。最主要的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划定“红线”,这部分的内容是文本的核心。
四、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云南省弥渡县烟草专卖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应当尽可能充分尊重和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在今后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照章办事,依法依规办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服务。
五、 州局及法律顾问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原文:“第一条”建议修改为:“第六条”。
采纳意见,将原文:“第一条”建议修改为:“第六条”。
六、听证结论
弥渡县烟草专卖局将严格按照各位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修改、补充、完善《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及时将修改、补充、完善后的《规划》呈报大理州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门和法规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弥渡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弥渡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见附件6。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 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 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 弥渡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
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 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 1)。
第八条 辖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根据本条设置的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零售点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九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辖区内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根据本条设置的零售点,不受总量规划数限制,但已设置零售点的,不再增设。
第十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一)按照网格区域划分的:城市区域网格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100米;乡村区域网格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城市区域是指弥渡县弥城镇县城区域内,南至城西加油站以内、北至弥川大道以内包括美晨新城、东至文笔路两侧以内、西至果河路两侧以内),弥城镇除以上这些区域外属于乡村区域。乡村区域红岩镇、新街镇、寅街镇、苴力镇、密祉镇、德苴乡、牛街乡。
(三)按最小单元网格规定数量和距离: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或区域,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设置5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m。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 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 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住宅小区、商业用楼除首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八)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九)弥渡县城区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乡镇街道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城市区域50米(不含)-100米(含)、乡村区域30米(不含)-100米(含)范围内的现有存量持证零售户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延续,如上级机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机关政策执行。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一)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包括但不仅限于: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
农畜养殖、农药化肥、床上用品、母婴用品、烟花爆竹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社会敏感词,请谨慎使用。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7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弥渡县内仅适用一次。界定如下: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二)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的残疾人(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持有政府文件,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集贸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等区域)不受弥渡县总规划数及间距限制。
第十四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 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五条 特殊区域
(一)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移民搬迁等产生的新区域。按实际入住150户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
加实际入住5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单个新区域总数不得超过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提出申请时须携带当地政府、街道、社区、行政村委会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实际入住户数有效证明性文件。
(二)国标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和饭店、国标乙类以上旅游民宿等经营业态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三)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每日12小时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店、超市、商场等对外经营,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且相对通透,无明显物理隔断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面积的测算不包含办公区、仓储区、住宿区等非经营性区域(详见附件7),零售点间距不受限制。提出申请时须携带有关经营面积证明性材料。
附件2
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单位:云南省弥渡县烟草专卖局(盖章)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08日-2025年01月08日
名称 |
单元网格划分情况 |
单元网格数量情况 |
单元网格距离情况 |
总量情况 |
备注 |
||||
弥渡县 |
名称 |
区域描述 |
规划数 (个) |
当前实际数 (个) |
余量 (个) |
零售点间距 (米) |
其他条件描述 |
弥渡县总量规划数 (个) |
|
弥城专卖监督管理所单元网格01 |
红岩镇 |
187 |
186 |
1 |
50 |
|
1191(含3个电子烟) |
|
|
弥城专卖监督管理所单元网格02 |
新街镇 |
156 |
154 |
2 |
50 |
|
|
||
弥城专卖监督管理所单元网格03 (农村区域) |
弥城镇除城网划分区域外属于乡村区域 |
161 |
161 |
0 |
50 |
|
|
||
弥城专卖监督管理所单元网格04 (城市区域) |
(弥城镇县城区域,南至城西加油站以内、北至弥川大道以内包括美晨新城、东至文笔路两侧以内、西至果河路两侧以内) |
254(含3个电子烟) |
251(含1个电子烟) |
3 |
100 |
|
|
||
苴力专卖监督管理所单元责任网格01 |
密祉镇 |
44 |
44 |
0 |
50 |
|
|
||
苴力专卖监督管理所单元责任网格02 |
苴力镇 |
106 |
105 |
1 |
50 |
|
|
||
|
苴力专卖监督管理所单元责任网格03 |
寅街镇 |
128 |
123 |
5 |
50 |
|
|
|
牛街专卖监督管理所单元网格01 |
弥渡乡德苴乡 |
85 |
85 |
0 |
50 |
|
|
||
牛街专卖监督管理所单元网格02 |
弥渡县牛街乡 |
70 |
69 |
1 |
50 |
|
|
备注:1.本公示表的数据根据本县零售点布局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2.每季度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本表中的数据进行动态调整,规划数据相应进行动态更新,以每季度最后一次公示的数据为准。
3.本数据由云南省弥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72-8164879。
附件3
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
(下图为示例)
附件4
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合理布局规划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保证《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弥渡县烟草专卖局每季度根据本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变化情况,对辖区单元网格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情况应提交弥渡县烟草专卖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应在五日内通过政府网站、行业网站及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公示《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同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情况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后开始实施。
第五条 弥渡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报告本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工作执行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弥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之日起同时施行。
附件5
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
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第八条 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实施《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弥渡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弥渡县行政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申请排队轮候管理。
第十条 本县行政辖区最小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大于或等于合理容量时不再设新的零售点。新办申请人应按本制度首先提出排队轮候申请,直至该最小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小于合理容量时,再按照排队轮候的顺序依次提交新办申请。
第十一条 在本制度首次施行时,根据本县行政辖区最小单元网格的合理容量公示情况,对符合排队轮候情形的最小单元网格,发证机关采取集中抽签方式确定该最小单元网格首次排队轮候顺序。
在本制度首次施行前,已执行排队轮候的,按原排队轮候顺序由发证机关录入排队轮候系统。
第十二条 集中抽签按照“提前申请—集中公证抽签—公示抽签结果”的程序进行。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参与集中抽签的报名地点、时间和方式;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集中公证抽签的地点、时间和方案;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公证抽签。
集中公证抽签现场按照对外发布方案确定最小单元网格首次排队轮候顺序,并在完成集中公证抽签后二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十三条 零售点排队轮候采取最小单元网格管理。自愿加入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应线上填写并提交《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申请表》(详见附表)。申请人在填报信息时应准确、真实。
第十四条 系统根据申请人线上提交时间,自动生成排队轮候顺序,并由系统自动推送告知申请人单元网格内当前排队轮候顺序号。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公开排队轮候情况,并接受公众监督。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查询排队轮候情况。
第十六条 当单元网格内可新增零售点时,由发证机关按照顺序号和申请表约定的联系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次通知申请人提交新办申请。
第十七条 到号办理时,申请人提交的办证申请信息应与排队轮候登记信息一致。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需重新登记排队轮候。
第十八条 弥渡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报告本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接收和办理排队轮候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弥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之日起同时施行。
附表: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申请表
附表
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
轮候登记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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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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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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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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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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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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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网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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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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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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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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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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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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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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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1.以上信息经申请人核对,确认无误。申请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文件、证件、有关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的,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申请人所提交的预登记信息确保与到号办理时提交的办证信息一致,若不一致的,申请人应重新登记轮候; 3.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同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排队轮候;因申请人填报地址、联系方式等不正确,导致发证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的,视同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排队轮候。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排队轮候的,本机关公示三日后,由下一位申请人递补办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印章): |
||||
排队轮候顺序号: |
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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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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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弥渡县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确定大理市行政区域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规划数为2023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千分之十,即12个,不划定最小单元网格。雪茄烟专营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米。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二条 本标准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雪茄烟专营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大理市雪茄烟专营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三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应具备独立的经营区域,其经营场所内应当具备雪茄烟经营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雪茄保湿房、雪茄保湿柜等用于雪茄储存管养的设施设备)。
第四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经营业态仅限于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的酒吧、茶室、咖啡吧、餐吧、
音乐吧、酒店、民宿、客栈、俱乐部、车行、商务会所等具
备雪茄烟经营销售设施设备的实体零售店。
第五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实行一证一址,采取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与其他传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低于5米。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违章建筑、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弥渡县城区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乡镇街道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包括但不仅限于: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农药化肥、床上用品、母婴用品、烟花爆竹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 优抚对象、社会敏感词,请谨慎使用。等特殊群体申请雪茄烟专营零售许可证的,受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间距标准的80%执行。界定如下: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二)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的残疾人(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持有政府文件,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第八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区域内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可放宽间距标准的30%执行。
第九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区域内新址申请新办的,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间距标准的30%执行。
第十条 雪茄烟专营店经营主体申请变更需符合本标准中关于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相关条款规定。
取得雪茄烟本店零售主体如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增加经营其他烟草制品许可范围的,必须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或电子烟零售点等合理布局规划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
零售许可证(雪茄烟专营)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超过5年。
云南省弥渡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单位:云南省弥渡县烟草专卖局(盖章)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08日-2025年01月08日
弥渡县 |
数量情况 |
其他情况 |
备注 |
|||
总量规划数 (个) |
当前实际数 (个) |
当前余量 (个) |
零售点间距(米) |
其他条件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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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按上年度未烟草制品零售点千分之十) |
12 |
12 |
5 |
|
|
备注:
1.本公示表的数据根据本县零售点布局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2.每季度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和乡村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本表中的数据进行动态调整,规划数据相应进行动态更新,以每季度最后一次公示的数据为准。
3. 本数据由弥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72-8164879。
弥渡县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
|||||
区域 |
布局点名称 |
规划数(户) |
已办证数(户) |
可办证(户) |
备注 |
3A景区 |
小河淌水天生桥景区 |
1 |
0 |
1 |
|
小河淌水白崖城景区 |
1 |
0 |
1 |
|
|
小河淌水密祉景区 |
1 |
0 |
1 |
|
|
人流密集区域 |
好来世纪商圈 |
1 |
0 |
1 |
|
华兴商业城商圈 |
1 |
0 |
1 |
|
|
主城区区域 |
花灯广场 |
1 |
0 |
1 |
|
青螺古坊美食街 |
1 |
0 |
1 |
|
|
恒中源泉酒店周边 |
1 |
0 |
1 |
|
|
姚芹桥(景观河)周边 |
1 |
0 |
1 |
|
|
建宁公园/城市会客厅 |
1 |
0 |
1 |
|
|
乡镇区域 |
红岩镇主要街道 |
1 |
0 |
1 |
|
新街镇主要街道 |
1 |
0 |
1 |
|
|
合计 |
12 |
0 |
12 |
|
附件7
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经营面积
测量规则及标准
根据弥渡县辖区实际情况,现明确《云南省弥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十六条中有关的“经营面积”测量规则及标准如下:
一、测量规则
(一)现场核查经营面积的测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其他未穷尽列举的情形均参照本原则测量。
(二)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距离测量标准的测量工具。
(三)“经营面积”是指零售点所包含的套内面积减去办公区、仓储区、住宿区等非经营性区域所得到的面积之和。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30.5平方米”或“100.8平方米”。
(四)实地测量时,由两名及以上烟草专卖执法核查人员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最后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对测量工具、测量过程、测量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由见证人签字。测量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五)测量面积时,应使用具备准确刻度的测量工具。测量结果介于实际面积的标准值正负百分之二范围以内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实地测量一次,以最后一次测量结果为准。测量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烟草执法人员须同时全程在场。两次测量后申请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出具测绘报告。
(六)测量过程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测量面积时应以商铺一侧且离地100±20厘米为起点进行测量,如房屋面积较大或有小型隔断,须分段丈量。商铺入户楼梯,通道、斜坡、平台、电梯等公共区域不计算在内。
(七)如遇不规则区域,应分体、分段进行测量、测算,确保面积的真实有效。
二、测量标准
1.规则型店铺经营面积测量示意图。(如图1)
a
b
图1
2.不规则店铺经营面积测量示意图。(如图2、3)
图2
图3
3.带柱子或隔断的店铺经营面积测量示意图。(如图4)
c
a(整体面积)
经营面积=面积a-面积b-面积c
图4
4.带圆弧形的店铺经营面积测量示意图。(如图5)
经营面积=面积a+面积b
图5
5.各种图形面积公式
(1)正方形的面积=边长×边长;
(2)长方形的面积=长×宽;
(3)三角形的面积=底×高÷2;
(4)平行四边形的面积=底×高;
(5)梯形的面积=(上底+下底)×高÷2;
(6)圆的面积=π(3.14)×半径的平方;
(7)半圆的面积=π(3.14)×半径的平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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