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91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同时废止。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
一、工程建设项目类(编号A)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行政监督部门 |
A01 |
房屋建筑工程 |
民用建设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A02 |
市政公用工程 |
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A03 |
公路工程 |
公路工程 |
交通运输部门 |
A04 |
铁路工程 |
铁路工程 |
铁路管理部门 |
A05 |
民航工程 |
民航工程 |
民航管理部门 |
A06 |
水运工程 |
水运工程 |
交通运输部门 |
A07 |
水利工程 |
挡水工程、泄水工程、引调水工程、灌溉工程、防洪工程、发电工程、水文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其他水利工程 |
水利部门 |
A08 |
能源工程 |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 |
能源部门 |
A09 |
通信工程 |
通信工程 |
通信管理部门 |
A10 |
工业工程 |
机械工程、冶金工程、化工工程、食品医药工程、轻工业工程、电子工程、建材工业工程、工业节能工程、其他工业工程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A11 |
林业工程 |
林业生态修复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森林防火工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其他林业工程 |
林草部门 |
A12 |
草原工程 |
草原工程 |
林草部门 |
A13 |
农业工程 |
农田建设工程、其他农业农村基本建设工程 |
农业农村部门 |
A14 |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
生态环境部门 |
A15 |
地质工程 |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
自然资源部门 |
A16 |
土地整治工程 |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生态修复项目 |
自然资源部门 |
A17 |
广播电视工程 |
广播电视工程 |
广电部门 |
A18 |
粮食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粮食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粮食和储备部门 |
A19 |
国防军工工程 |
国防军工工程 |
军民融合部门 |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类(编号B)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行政监督部门 |
B01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依法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其他依法需要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
商务部门 |
三、政府采购类(编号C)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行政监督部门 |
C01 |
政府采购 |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
财政部门 |
C02 |
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包括政务信息化项目 |
财政部门 |
四、资源资产类(编号D)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行政监督部门 |
D01 |
土地使用权 |
工业、商业、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自然资源部门 |
D02 |
矿业权 |
新立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已设采矿权上部、深部出让矿业权的情形除外) |
自然资源部门 |
D03 |
林权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 |
林草部门 |
D04 |
农村集体产权 |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出租 |
农业农村部门 |
D05 |
企业国有产权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
国资部门 |
D06 |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
国资部门 |
|
D07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出租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出租 |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
D08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出租 |
财政部门 |
五、无形资产类(编号E)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行政监督部门 |
E01 |
无形资产 |
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E02 |
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六、医药类(编号F)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行政监督部门 |
F01 |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
药品集中采购、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体外诊断试剂采购 |
医疗保障部门 |
F02 |
医药器械采购 |
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医疗器械采购 |
卫生健康部门 |
七、环境权类(编号G)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行政监督部门 |
G01 |
排污权 |
排污权转让 |
生态环境部门 |
G02 |
碳排放权 |
碳排放权转让 |
生态环境部门 |
G03 |
用能权 |
用能权转让 |
发展改革部门 |
G04 |
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剩余土石料 |
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剩余土石料交易 |
自然资源部门 |
八、拍卖类(编号H)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行政监督部门 |
H01 |
拍卖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商务部门 |
H02 |
抵税财物处置 |
税务部门 |
九、说明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进入省、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采购类项目,采购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部署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进入当地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尚未建设部署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就近就便进入省、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无偿提供交易场地服务,不承担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职责。
(四)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产权的,鼓励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五)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CA互认”。
(六)特殊项目需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项目业主申请,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及监督职责,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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