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索引号532925018315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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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补充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弥渡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结合弥渡县实际,拟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按照弥渡县普法规划要求,管理和指导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全县依法治理工作。
(三)、领导和管理全县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各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
(四)、管理和指导全县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并抓好司法助理员及其他法律执业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
(五)、开展“148”法律热线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参与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开展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八)、管理和指导全县司法鉴定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力度,确保法治宣传工作整体推进。
(二)坚持纠纷排查调处,努力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三)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提升管控质量。
(四)立足本职,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
(五)精准扶贫出成效。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弥渡县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弥渡县司法局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1人。其中:行政编制3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1人(含工勤人员6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实有车辆编制2辆,在编实有车辆2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弥渡县司法局2017年度收入合计695.6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95.66万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与上年对比增加69.16万元,主要原因为工资标准调整。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弥渡县司法局2017年度支出合计726.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47.08万元,占总支出的75%;项目支出179.27万元,占总支出的25%;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基本支出增加49.52万元,项目支出增加63.25万元,主要原因为工资标准调整,项目完成量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局机关、下属8个乡镇司法所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47.0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9.52万元,主要原因为工资标准调整。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局机关、下属8个乡镇司法所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79.2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63.25万元,主要原因为项目完成量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为基层司法业务支出:44.11万元;普法宣传支出:28.36万元;法律援助支出:17.43万元;其他司法支出:49.88万元;其他公共安全支出:39.49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弥渡县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26.3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增加112.78万元,主要原因为工资标准调整。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640.5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8%。主要用于行政运行支出:409.58万元;基层司法业务支出:60.11万元;普法宣传支出:36.64万元;法律援助支出:17.43万元;其他司法支出:77.33万元;其他公共安全支出:39.49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弥渡县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9万元,支出决算为7.67万元,完成预算的8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03万元,完成预算的4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64万元,完成预算的40%。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严格接待程序。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91万元,下降2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59万元,下降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32万元,下降13%。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为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严格接待程序。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3万元,占45%;公务接待费支出3.64万元,占4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4.03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主要用于执法执勤用车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3.6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3.64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76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8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公务活动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所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弥渡县司法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2.33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3.92万元,主要原因为打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人民调解室建设所发生的专用材料费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如下:办公费4.35万元;印刷费0.99万元;咨询费0.60万元;手续费0.04万元;水费0.57万元;电费1.47万元;邮电费3.01万元;物业管理费0.20万元;维修(护)费3.01万元;会议费3.58万元;培训费0.27万元;公务接待费3.28万元;专用材料费37.90万元;劳务费3.11万元;工会经费4.9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0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00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弥渡县司法局资产总额890.8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58.68万元,固定资产732.1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552.3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49.88万元。盘盈房屋建筑物2620平方米,账面价值571.48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18.1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50项,账面原值21.36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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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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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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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汽车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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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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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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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 |
890.86 |
158.68 |
732.18 |
571.48 |
46.07 |
0 |
114.63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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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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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汽车+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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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弥渡县司法局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为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附件:弥渡县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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