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1日)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州《“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火葬区范围的批复》(大政复〔2023〕15号)《中共弥渡县委办公室 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通知〉》(〔2021〕387号)《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绿色生态殡葬的实施意见》(弥政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负担”的宗旨,以推进遗体火化、公墓建设、节地生态安葬、整治乱埋乱葬为重点,进一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十四五”末,全县达到五个100%(火化区划定,火化区火化率,骨灰进入公墓安葬,“三沿六区”大墓、豪华墓拆除整治,节地安葬);实现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殡葬习俗文明化。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深化推进殡葬改革
1.进一步扩大火化区范围。在第一批划定的40个坝区村委会(社区)火化率达到100%的基础上,报省政府批准,将49个山区村委会(社区)全部划为火化区,2023年11月1日零时起弥渡户籍及在县辖区内死亡的所有人员全面实行火化,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
2.骨灰有序进入公墓安葬。2024年12月31日零时起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其配偶死亡后骨灰全部进入公墓(骨灰灵堂)安葬(放);2025年12月31日前,其他人员死亡后骨灰逐步实现进入公墓(骨灰灵堂)、自然村集中安葬点安葬(放),严禁乱埋乱葬。未规划建设村级安葬(放)设施的村委会(社区),纳入县、乡镇公墓覆盖。夫妻一方在规范入公墓安葬之前死亡的,另一方死亡火化后可以回原址上合葬。
3.进一步规范墓穴位管理。骨灰安葬的单人墓、双人墓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宽度不得超过0.6米。严禁骨灰二次棺葬,禁止在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坝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安葬骨灰(遗体)、建造坟墓。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
4.党员干部带头推进节地安葬。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要求,带头开展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不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加强县、乡(镇)、村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二)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
1.夯实完善县、乡村殡葬基础设施。积极探索经营性公墓建设的新模式,启动建设弥渡县经营性公墓,力争在“十四五”末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在县、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完善的基础上,遵循“三沿六区”范围内不纳入村级公墓规划范围;人口、村庄集中的坝区村委会(社区),实行多个村委会(社区)规划一个村级公墓或骨灰灵堂;人口、村庄分散的山区村委会(社区),每个村委会规划一个村级公益性公墓或骨灰灵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规划集中安葬点。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县村级公益性骨灰公墓、骨灰灵堂、集中安葬点的规划建设。
2.殡葬设施覆盖范围及对象。县级安葬(放)设施覆盖所有弥渡县户籍死亡人员;乡镇级安葬(放)设施覆盖所属乡镇户籍死亡人员;村级安葬(放)设施覆盖所属村户籍死亡人员。原籍在弥渡因就学、工作、经商等原因户口迁出人员,在弥渡县境内长期居住,工作、经商、务工半年以上的非弥渡县户籍人员死亡后,丧属可提出在县内安葬申请,经县殡葬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进入县级公墓安葬。
3.加大殡葬设施的投入力度。对已完成乡镇级骨灰公墓一期建设的,县财政给予每个公墓补助30万元,解决项目建设差欠款及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对村级公墓、骨灰灵堂的建设,按覆盖人口数每个项目由县财政给予补助3-5万元。
4.构建科学规范的建管体系。规范殡葬设施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标准,将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县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已建成的殡葬设施项目办理相关手续,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为殡葬设施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骨灰公墓(集中安葬点)建设,主要以生态墓区、减少硬化、突出特色的方式建设。公墓建成后,由乡镇组织召开听证会,可适当收取墓穴基础设施建设、墓碑成本、护墓等费用,经公示,报县民政局、发改局批准备案后执行;收取的基础建设费,必须循环用于后期的公墓建设,保证公墓建设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规范管理强化殡葬执法
1.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红岩镇、新街镇、寅街镇、苴力镇、密祉镇、德苴乡、牛街乡各配备3名殡葬管理人员,弥城镇配备4名殡葬管理人员,加强乡镇殡葬及公墓管理;建立健全县、乡(镇)、村殡葬管理机制,明确职责,落实人员,解决经费。完善奖励机制,按死亡信息上报、火化、规范安葬、审核通过一具分别奖励村组信息员100元、村委会(社区)联络员100元。
2.创新殡葬管理服务方式。积极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积极申报项目,加快建设殡葬信息化系统管理平台,实现殡葬服务机构业务办理、死亡“三项报备”、丧葬审核、公墓审批(年检)以及殡葬证书核发等网上办理,定期向县级其他服务平台推送相关数据,基本实现殡葬服务监管常态化、服务机构经营管理规范化、便民惠民服务多元化目标。
3.全面规范治丧秩序。加强殡仪服务人员培训教育,让殡仪服务从业人员成为殡葬改革最前沿的宣传员、联络员和管理员;完善丧葬用品市场的监管体制,对售卖丧葬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实行市场备案管理,禁止售卖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丧葬用品;禁止占用城区街道停放遗体、搭建灵堂(棚)、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花、纸钱以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鼓励丧属到指定的场所开展治丧活动,逐步规范县域内的不文明治丧行为,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丧葬秩序。
4.进一步加强殡葬监管执法。根据殡葬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各乡(镇)将殡葬执法职责纳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行,完善殡葬联合执法机制,保障殡葬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弥渡县辖区所有人员死亡后,其遗体处置实行备案制,丧属应及时将遗体处置情况报生前所在单位和所属村委会(社区)备案。不进行火化、不按要求进入公墓安葬(超标准建设墓穴)或骨灰寄存,未取得《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或《自建墓穴审批单》的,不给予办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相关手续。私自修建超标准墓穴、二次棺葬,不按规定乱埋乱葬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整改拆除;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安葬每举报一起,经查实给予奖励2000元/具。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健全完善殡葬改革主要领导负责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各级殡葬改革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及时研判殡葬改革形势,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弥渡县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力、有序、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县财政、县人社、涉及有死亡人员需办理丧葬补助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三证”(销户证明、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或自建墓穴审批单)的查验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做好联络协调工作,形成推动殡葬改革的合力。
(二)完善惠民政策,健全奖补机制
1.具有弥渡县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在弥渡县殡仪馆火化的,每具遗体补助标准为基本服务费的80%,个人承担20%,基本服务费包括殡仪馆对遗体接运费、火化费、5天内遗体停放费、1个月骨灰寄存费;在外地殡仪馆火化并回弥渡县辖区规范安葬的,补助800元/具。
2.特殊困难群体(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重点优抚),火化后规范安葬的再奖励1000元/具。
3.第一批火化区40个坝区村委会(社区)所有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在弥渡县殡仪馆火化的,给予骨灰送回补助200元/盒;第二批火化区49个山区村委会(社区)所有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在弥渡县殡仪馆火化的,给予骨灰送回补助300-600元/盒。其中:吉祥、长坡、山高、红星、新庄、栗树、勤劳村委会(社区)补助300元/盒;清水、金刚、高坪、石甲、朵祜、瓦哲、栗子园、白邑、五台、白云、先锋、水田、中心、八士、永和、莲峰村委会补助400元/盒;兴隆、石麟、德苴、团山、小里、塘子、青云、青丰、大桥、岔河村委会补助500元/盒;多依、新和、邑郎、金星、太平、李丰、树密、康郎、牛街、梅红、保邑、马鞍、团结、龙街、木掌、荣华村委会补助600元/盒。
4.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其他人员死亡后进入县级、乡镇级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的,奖励2000元/穴(1平方米骨灰墓穴安葬);进入骨灰灵堂永久存放的奖励2000元/具(进入县级骨灰灵堂永久寄存的免除寄存费)。
5.具有弥渡县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死亡后采取生态安葬的奖励3000元/具(进入县、乡镇公墓生态安葬园区安葬的免除基础建设费和护墓费)。
(三)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
坚持宣传先行,营造殡葬改革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进村入户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手机、标语板报等载体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加强对殡葬管理服务和丧葬习俗改革的宣传,做到不漏一户的入户宣讲,讲通讲透相关政策法规和政府推行殡葬改革的决心,并做好入户宣传记录(户主签字)。各部门要利用干部职工会、学习例会等,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加强对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教育,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教育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引导群众自觉接受、主动参与营造殡葬改革的舆论氛围。
(四)完善法规制度,严格监督考核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对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加强督查督办。县纪委监委要强化问责机制,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和国家公职人员丧葬行为监管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部门和乡镇进行问责,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殡葬改革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对殡葬改革工作成效突出、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要给予通报表扬,为深化殡葬改革提供纪律保障。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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