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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举报奖励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31 08:43
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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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弥渡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举报奖励事项通告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举报弥渡县辖区内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二、 举报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发现未成年人面临或遭受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猥亵、强迫卖淫、进行有偿陪侍行为的奖励5000元—10000元;举报殴打、欺凌的,奖励1000-5000元。(二)举报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未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与入住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奖励200-2000元。(三)举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KTV)、酒吧、电竞酒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消费、娱乐的;游戏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奖励200元-2000元。(四)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奖励2000元;举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性娱乐场所,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奖励500元-1000元。(五)举报从事卷烟、酒精含量饮品、彩票销售经营的商户,向未成年人售卖烟(含电子烟)、酒、彩票的,奖励30元-500元。(六)举报从事文身经营的场所、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奖励100元-500元。(七)举报从事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器具的生产、经营场所、个人,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器具等物品,奖励100元-1000元。(八)举报房屋出租的单位、人员单独向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奖励500元-5000元。(九)举报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单位、个人,向未成年提供租车服务,或者故意通过第三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的,奖励100元-1000元。
(十)其他及时举报或制止侵害未成年人情形的违法犯罪行
为,视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三、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执法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违法信息、线索,或者正在查处以及已经查处的。(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相关信息、事实。(三)负有特定义务单位、人员的举报行为,主要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旅馆、宾馆、酒店等场所的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四)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或冒名顶替的。(五)举报信息不符合证据要求的,陈述的举报信息与提交的举报信息有明显出入的。(六)举报线索模糊不清,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辨认、查处的。
(七)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四、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便民服务热线:12345;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拨打“110”报警处理。
(二)信件举报:邮寄至弥渡县未成年救助保护中心(弥渡县弥城镇祥和路5号县民政局),邮编:675600;电子邮箱:mdxwcnrjzbfzx@126.com。
五、举报原则及兑付方式
(一)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尽可能第一时间举报,尽最大限度避免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二)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信息和准确联系方式,并留下在举报违法行为时所提供的相关照片或视频佐证,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三)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按照举报的记录时间顺序,对首个举报人予以奖励;如果无法确认首个举报人的,对同一线索进行举报的同一时间人予以平均分配奖励资金。对联名举报的,奖励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四)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故意捏造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套取奖励金,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通过抖音、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炒作相关内容,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举报人接到县民政局领取线索奖励金通知后,应在30日内办理领取手续,逾期未领视为自动放弃。

 弥渡县民政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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