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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792892018/2022-00009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
  • 成文日期: 2021-12-13
  • 体裁: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21〕2号

发布时间:2022-01-28 10:13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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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弥渡分公司

法人代表:邹加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925196312020713

地址:弥渡县寅街镇白塔湾工业园区青麦地

云南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弥渡分公司年产360万吨骨料生产线环保“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10月14日,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云南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弥渡分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投资2800万元,于2020年11月份开工建设,2021年5月建成,建成年产360万吨骨料生产一条,其中建成:砂石料进料车间,车间内有车辆正在等待下料,车间设有一个中控室,中控室内有工人正在操作。进料车间下方为破碎工段及输送带,检查时有工人正在对破碎工段及输送带进行封闭,破碎好的石料经输送带,输送至料仓,项目共设有5个料仓,料仓下有车辆正在进行装车。建成生活办公区包含职工食堂、办公室及值班室等设施。

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份开工建设,2021年5月建成年产360万吨骨料生产一条。生产线建成:砂石骨料破碎生产设备、成品料仓、生活办公区及配电房等附属设施。砂石料进料车间内有车辆正在等待下料,车间设有一个中控室,中控室内有工人正在操作。进料车间下方为破碎工段及输送带,检查时有工人正在对破碎工段及输送带进行封闭,破碎好的石料经输送带,输送至料仓,项目共设有5个料仓,料仓下有车辆正在进行装车。生活办公区包含职工食堂、办公室及值班室等。

以上事实有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年10月14日的记录《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弥渡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弥发改投资备案〔2021〕111号)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2021年127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21〕2号)、2021年127日《送达回证》(环罚告送字〔2021〕2号)《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字〔2021〕2号)、2021年127日《送达回证》(告送字〔2021〕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年产360万吨骨料生产立即停止建设,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按改扩建项目总投资额的1%处以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的罚款。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处罚,共处以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元)的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北段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或弥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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