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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792892018/2022-00012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
  • 成文日期: 2021-10-19
  • 体裁: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21〕187号

发布时间:2022-01-28 10:23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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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供排水服务中心(污水处理厂):

法人代表:欧阳加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925072459646T地址:弥渡县弥城镇建设东路54号

弥渡县供排水服务中心(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6月1日,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厂监督性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你厂出水口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超过其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表,分别超标2.19倍、0.18倍、23倍,存在出水口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将你厂出水口监督性监测结果超标的情况,向弥渡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反馈后,弥渡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1年6月24日到你厂对反馈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反馈情况属实,你厂存在出水口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年6月24日的记录《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生态环境局监测站检测报告(弥环监字〔2021〕45号)、现场取证照片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为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11013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限期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13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21〕196号)、20211013日《送达回证》(大环罚告送字〔2021〕196号);20211013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21〕153号)、20211013日《送达回证》(大环听告送字〔2021〕15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款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处以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北段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第三联、第五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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