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弥渡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今天夜间到明天白天我县小雨转多云,最高气温22℃,最低气温14℃,森林火险气象风险等级2~3级。(2024年4月19日16时弥渡县气象台发布) 2024-04-19 16:51:59
  • 索引号: 792892018/2022-00008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
  • 成文日期: 2021-10-19
  • 体裁: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21〕188号

发布时间:2022-01-28 10:16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
【打印文本】
分享到:

罗平县路建劳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梁建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MA6K3N1T9M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腊山街道松毛山街40号

罗平县路建劳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罗平县路建劳务有限公司建设的西克朗一号隧道,在施工过程由于工人管理不当,私自在隧道口清洗水泥罐车,水泥罐车清洗废水混入隧道涌水,经沉淀池简易处理后顺偏坡排至毗雄河内,根据现场情况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外排废水有超标排放的嫌疑,当日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委托了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西克朗一号隧道进出口沉淀池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21年6月8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西克朗一号隧道出口左幅、右幅废水排口悬浮物值分别为212mg/l、200mg/l,西克朗一号隧道进口废水排口悬浮物至为244mg/l。其废水悬浮物超过了宾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所要求的废水排放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规定的20mg/l,超标约10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年6月4日的记录《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YNFY-DL2021060401)、现场取证照片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11015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限期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13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21〕197号)、20211015日《送达回证》(大环罚告送字〔2021〕197号);20211013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21〕154号)、20211013日《送达回证》(大环听告送字〔2021〕154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款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2、处以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北段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第三联、第五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10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