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弥)罚字〔2022〕02号
弥渡县晓波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杨晓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2925MA6KPF7AXD
地址:弥渡县红岩镇章岗村委会青土坡村
弥渡县晓波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未批先建”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5月25日,弥渡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工作安排,对弥渡县晓波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投资450万元,于2021年3月在原项目基础上擅自开工技改扩建,2021年8月建成养殖规模为1400头的猪舍2栋,1个约6000立方米的暴晒池及部分附属设施,原项目于2017年11月20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技改扩建目前正在委托第三方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检查时未有畜禽养殖。
经调查核实,你合作社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投资450万元,于2021年3月开工技改扩建,2021年8月建成养殖规模为1400头的猪舍2栋,1个约6000立方米的暴晒池及部分附属设施,检查时未有畜禽养殖。
以上事实有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5月25日记录的《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弥渡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弥发改投资备案〔2020〕109号)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为证。
你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弥)罚告字〔2022〕02号)、2022年7月7日《送达回证》(大环(弥)罚告送字〔2022〕02号)和《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弥)听告字〔2022〕02号)、2022年7月7日《送达回证》(大环(弥)听告送字〔2022〕0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建设、使用。
2、对合作社处以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北段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户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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