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弥渡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今天夜间到明天白天我县多云,最高气温26℃,最低气温13℃,森林火险气象风险等级3级。(2024年3月29日16时弥渡县气象台发布) 2024-03-29 16:35:07
  • 索引号: 792892018/2022-00127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
  • 成文日期: 2022-10-11
  • 体裁: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弥)罚字〔2022〕01号

发布时间:2022-10-11 15:37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
【打印文本】
分享到: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罚字〔2022〕01

大理领远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春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MA6QAXW42E

地址:弥渡县苴力镇苴力村委会下村大龙树

大理领远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堆存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4月19日,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投诉反映情况,对弥渡县苴力镇杀人箐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土地属于苴东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022年3月20日与大理领远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租地协议,租期为2个月,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签订协议后,大理领远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在设备调试生产过程中将洗沙生产线废水沉淀池中的沉淀物清运至该场地露天堆存,部分周围用铁丝网采取围挡,堆存场所未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经询问共清堆存运沉淀物约1700立方米。现场检查时未运行,有车辆正在清运堆存的沙石料。2022年4月28日弥渡分局委托云南泰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堆存的沉淀物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该公司2022年6月5日至11日对杀人箐堆存的沉淀物清运证明材料显示,共计清运58车,1620立方米,

清运处置费用17400元整。(清运费用清运至弥渡县观音山三联矿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为华润水泥厂生产原料供应商,协议显示乙方负责沉淀池污泥的清运费用,甲方无偿使用,乙方负责人运输所需的费用)。

经调查核实,大理领远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在设备调试生产过程中将洗沙生产线废水沉淀池中的沉淀物清运至该场地露天堆存,部分周围用铁丝网采取围挡,堆存场所未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根据该公司2022年6月5日至11日对杀人箐堆存的沉淀物清运证明材料显示,共计清运58车,1620立方米,清运处置费用17400元整。

以上事实有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4月19日的记录《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云南泰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TY〔2022〕-097)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2年77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弥)罚告字〔2022〕01号)、2022年77日《送达回证》((弥)罚告送字〔2022〕01号)和《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弥)听告字〔2022〕01号)、2022年77日《送达回证》((弥)听告送字〔2022〕01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七款: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清理处置堆存的固体废物

2、对你公司处于拾万元整(¥100000元)的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北段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