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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

发布时间:2023-04-30 08:40
来源:弥渡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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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审理过程

复议机关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亦未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四)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以及本条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强化履责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证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全面、依法、准确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严格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平、公正、高效,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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