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弥渡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鲁跃中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监管的提案》我局已收悉。你的提案一共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用人单位逃避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出现工伤后农民工维权困难问题;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五项制度”未能得到全部落实问题。现作逐一答复:
回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的时候,未为劳动者购买相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就已经违法了,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最好书面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予解决,可以向当地(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双方即将或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补偿。另外,你特别提出的工伤问题:根据我省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的项目都必须由施工单位交纳工伤保险后,方可开工建设,这个我县住建局在施工方办理开工许可的时候会予以限制,也就是说,工程建设领域的项目都是交纳了工伤保险的。如果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出现用人单位不支付费用,那么就可能是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农民工要维权就只能自己在工伤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由自己本人或单位工会组织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索赔,经仲裁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又不上诉的,劳动者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劳动保障部门,我局在今后的工作上中,必将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自己的劳动合法利益,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到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后,要找什么部门来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日常工作检查巡查,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严厉处罚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回复二:我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是根据《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9个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5〕110号)来执行的。在履行过程中,有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实施项目监管不到位,对项目实施过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够重视,甚至于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于要求施工方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维权公示牌、工程建设款分帐管理拨付、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方面执行不力,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实施项目未按要求设立项目监管员(或工资监督员)。由于诸多问题的存在,致使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几率增加,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就显得任重而道远。
针对上面的问题,我局将建议县政府加大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机制落实,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督促项目实施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逐渐形成政府各职能部门主动自觉参与,人人关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社会氛围,促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常态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弥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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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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