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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红岩镇学校公用经费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3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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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红岩镇学校公用经费管理

一、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学前教育、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具体根据各地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数、补助标准等因素核定。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学前教育400/生年、小学650/生年,初中850/.年,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学生数每生每年再增加200;特殊教育学校6000/.年,各地在财力状况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第七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接到中央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预算教育、财政部门在分配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时,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规模小、条件薄弱的学校(教学点)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扶持薄弱学校发展。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照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学生规模不足10人的教学点按照3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

二、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学竞赛、教学质量提升及第三方评价的政府购买服务、办公、会议、印刷、教师培训、实验实、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教育信息化网络费用,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学生课桌椅、床铺、食堂设施设备的零星补充购置及维修维护,房屋、建筑物、校园内道路、围墙、大门、运动场地、教室内教师讲台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学校勤工俭学购买生产设备和工具,校园绿化美化、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健康体检费,校方责任保险,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公务接待费,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学校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支出)等。

三、公用经费使用管理要求

1公用经费应按照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求使用,优先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最急需、最紧迫的方面,重点安排保障教学业务正常运转。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培训费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等开支。教师参加培训的差旅费等支出的开支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按照有关人事编制政策要求聘用非财政供养人员,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支出;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可以从公用经费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不得从中央资金中列支: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2%,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支出等不得支付外单位摊派的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3学校应当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按上述要求编入学校年度预算,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学校预算,对不符合要求的预算予以退回,并由主管部门责成学校调整预算。

4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能够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可以选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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