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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密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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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密祉镇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0-12-21 18:39
来源:密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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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

(一)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1.编号1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4.责任事项:

1)审查: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2)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3)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4)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编号:2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4.责任事项:

1)审查: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2)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3)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4)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1)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2)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3)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1.编号:3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4.责任事项:

1)审查: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2)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3)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4)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对违反乡、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1.编号:4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1)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责任事项:

1)审查: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2)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3)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4)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1.编号:5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463号)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责任事项:

1)审查: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2)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3)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4)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行政强制

(一)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1.编号:1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初审  

1.编号:2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承包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人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承包人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1.编号:3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1.编号:4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1.编号:5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备案   

1.编号:6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1.编号:7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第七条: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负责人与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

4.责任事项

1)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2)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6)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1.编号:8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14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14号)第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  

1.编号:9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4.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检查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编号:1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三十四条: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4.责任事项: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整改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四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编号:2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4.责任事项:

1)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

2)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当面告知,要求及时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七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三)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1.编号:3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云财农〔2005170号)第十五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受理农村集体财务举报案件,组织对举报案件进行内部审计;

2)处理阶段责任:对审计出的财务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执行年度审计计划的;

2)对财务问题举报不重视,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知道(或者应该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弥渡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六个月内向弥渡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1.编号:4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知道(或者应该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弥渡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六个月内向弥渡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1.编号:5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4.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公示监督检查内容;

2)处置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检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3)移送责任:依据考核情况作出检查结果。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2)未依照规定检验婚育证明的;

3)违反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4)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5)为按照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6)未依照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等级,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相关内容;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知道(或者应该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确认

(一)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1.编号:1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十四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4.责任事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8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医疗救助初审

1.编号:2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住房救助初审

1.编号:3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三十九条:(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

3)上报公示阶段责任:上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临时救助初审

1.编号:4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四十六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1.编号:5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九条: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4.责任事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1.编号:6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组织应征公民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审;

2)审查阶段责任: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择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预征对象,经县征兵办批准后发给兵役证;

3)决定阶段责任:乡、镇、街道根据体检政审情况,按照超出本地征集任务五分之一的数量向县征兵办择优推荐体检、政审合格人员;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材料归档,信息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当事人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2)领导不负责任,组织不当,计划不周,工作秩序混乱,给征兵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

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不符合入伍条件的青年应征入伍的;

4)接收经复查确定不合格新兵的;

5)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的;

6)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三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1.编号:7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材料归档,信息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当事人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接到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报告后不依法予以核查;

2)在核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裁决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1.编号:1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4.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1.编号:2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4.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权利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1.编号:1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初审

1.编号:2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承包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人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承包人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1.编号:3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1.编号:4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1.编号:5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备案

1.编号:6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1.编号:7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第七条: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负责人与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

4.责任事项:

1)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2)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6)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1.编号:8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14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14号)第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  

1.编号:9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4.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1.编号:10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2)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的;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1.编号:11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1.编号:12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的建设规划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备案  

1.编号:13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4.责任事项:

1)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2)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1.编号:14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4号)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全省性健身气功活动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4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的初审  

1.编号:15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政府令6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1)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3)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4)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5)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个人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转报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办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政府令67号)第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审批  

1.编号:16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和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和机具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制定年度乡道建设、养护工作计划,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和国家规定组织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养护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要求制定本辖区乡道建设、养护工作年度计划的;

2)不按程序组织乡道建设、养护工作的;

3)没有明确公路日常养护责任主体的;

4)日常监管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1.编号:17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第五十三条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收集移民对安置工作的意见建议,整理形成安置区各类工作方案;

2)审查阶段责任:采取措施保障移民生产、住房、就业、就学、就医等各方面权益;

3)决定阶段责任:调处移民之间、移民与当地原居民之间涉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矛盾;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养护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3)对移民反映的生产生活上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合乎政策处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第五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1.编号:18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民政局。

4)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6.追责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农村五保户审核  

1.编号:19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2)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追责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廉租住房申请初审  

1.编号:20

2.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密祉镇人民政府

3.设定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责任事项:

3)受理阶段责任: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6)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7)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审核,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审核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审核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6.追责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弥渡县密祉镇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2-8320010,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8320085;

3)信函投诉:弥渡县密祉镇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5号,邮政编码:675600;

4)网站: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电子邮箱:dlmdyj@163.com。

8.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密祉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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