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项目名称:
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大理州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办法》。
(三)收费标准:
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项目名称:
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
(三)收费标准: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规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1.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200元。
2.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500元。
3.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800元。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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