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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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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28 10:44
来源:弥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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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7号)、《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大政规〔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条 弥渡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细则,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消防安全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居民是本单位或者经营、住宅场所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经营者、使用者、户主是本单位或者经营、住宅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本级政府与其派出机构、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应当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督导、考评、约谈、问责机制,定期对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章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弥渡县消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至少每年召开1次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常务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至少每半年分析评估1次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1次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强化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政策倾斜的重要依据。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县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责任,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针对弥渡县四名一文一传场所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针对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火灾高危单位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依法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督促隐患单位予以整改。

(六)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

(七)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在交通要道、经济发展较快、人员和企业密集的乡镇、古城古镇、历史遗迹,应结合实际,建立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小型消防站。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在社会优待、伤亡抚恤、住房保障、财政预算等方面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权益。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将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采取招聘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相关福利待遇。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由政府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灭火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九)针对辖区火灾高风险区域和场所,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发文明确属地乡镇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并跟踪和督促责任落实。将智慧消防智慧城县建设同步推进,积极运用大数据强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火灾防控工作。

(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十一)加强市政、乡村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将消火栓及公共消防设施的新建、补建、维护和消防用水的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及时拨付。督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供水、物业等相关企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

(十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连片村寨、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三)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将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装备、电气线路改造等纳入乡村振兴计划,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逐步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十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质教育内容;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

(十五)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镇一策一村一策一项一策开展古建筑、传统村落和景区消防安全精准化管理工作,推广“智慧消防”建设。以消防安全六要素(责任要素、管理要素、技防要素、物防要素、战斗力要素、宣传要素)为主线,建立政府全力主导,责任划分明确,防范措施健全,救援力量优先的四名一文一传消防安全要素化精准管理模式。民宗、住建、农业农村、文旅等行业部门就职能职责划分,做好相应的指导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三)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四)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按标准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职能。

(五)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六)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建立一委一办三员工作组织,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明确标志性建筑、古民居保护院落、文物古建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督促产权人或实际控制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九)组织辖区所站及村(居)、社区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农家乐、城中村、出租房等区域、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弥渡县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具有政府职能部门性质的法定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职责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消防保障措施。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纳入日常管理、检查督办、考核评比等内容,每年组织考评通报。

(三)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掌握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状况,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火灾规律、特点,开展针对性的行业消防安全集中排查治理,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对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采取集中约谈警示、通报问责等方式跟踪问效,实现火灾隐患闭环管理。

(五)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工作,制定完善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实现本行业、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化、标准化、统一化、长效化。

(六)加强本行业、本系统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本行业、本系统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七)健全和完善行业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对日常工作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函告隐患或违法单位主管行业部门和下级属地管理乡镇政府,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接到函告后,要及时予以查处,督促整改;对复杂的消防安全问题,各部门要建立联勤联动、联合整治工作机制,根据各自权责共同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八)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年度计划,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含消防站)和规划内的消防装备建设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指导督促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粮食系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依据职责负责规模以上工业生产企业、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行业消防规划和布局,督促落实行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行业应急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管理,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监督通信运营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保障消防通信畅通;协调推进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工作;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同级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公共体育场馆以及大型体育活动等单位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军训、开学第一课,按照有教材、有师资、有课时的标准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课堂,每学期不少于4课时,并至少开展一次逃生演练活动。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负责权属范围内的体育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以及主(承)办的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宗教人士年度培训内容;负责弥渡县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地区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五)县公安局(含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处行政拘留的消防违法行为,立案侦办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组织公安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持续开展好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在车辆上牌落户环节对不合格电动车不予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整治打击力度,提高电动自行车的可追溯安全管理;配合住建部门、消防部门处理在公共道路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六)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七)县司法局依法负责督促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八)县财政局按政策规定将消防业务经费、应急救援经费、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工资、日常消防装备经费等消防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根据需要拨付消防专项配套资金,并对消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加强劳动就业人群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

(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国家规定,将消防站建设用地及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在城乡建设用地上合理规划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领域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要求;推动新建工程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智能充电设施,督促指导老旧小区升级改造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负责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同步建设,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指导村(社区)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消防设施建设和电气线路改造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实施;负责统筹弥渡县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属地管理部门具体对“四名一文一传”中历史文化名村、国家级传统村落场所的消防安全精准化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含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共用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电动车管理,依照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负责督促城镇燃气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普及燃气消防安全常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人防工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应用电气火灾监控、联网式独立报警等技防措施,因地制宜地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小区内合理划分停车区域,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劝阻。结合道路实际,负责在符合条件的道路上合理施划停车泊位。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客运车站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督促公交系统协助消防部门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活动。

(十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同步实施,统筹推动乡村消防安全治理;积极应用电气火灾监控、联网式独立报警等技防措施,因地制宜地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县商务局督促指导大型商场、超市石油成品油零售行业和商贸流通领域外资外贸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大型商贸展销会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审批或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督促指导文化、旅游行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负责督促、检查弥渡县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纪念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消防安全精准化管理工作。

(十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 、林草、气象等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内容。

(十七)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八)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负责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每半年分析评估1次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政府报告;负责组织重大火灾隐患挂牌。

(二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电气产品、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等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电气产品、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等质量违法行为,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车及充电器、蓄电池,对生产销售环节违规改装电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源头管理;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一)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弥渡县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的防火工作;督促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二)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十三)县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电能发、输、变、配、用五环节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结合智慧消防建设、电气火灾监控等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二十四)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纠正占道经营、 占道停车、堵塞消防车通道、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结合道路实际,负责在符合条件的道路上合理施划停车泊位。

(二十五)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消防安全需求;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依法按照职责分工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二十六)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委员会及村(居)委会、社区
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建立,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督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

(三)建立行业消防安全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治理,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相关职能机构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除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组织本辖区内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辖区消防安全情况;

(二)加强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协调和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落实辖区内违章建筑、三合一场所以及小单位、小场所火灾隐患的查处,掌握辖区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基础信息,督促出租人及居住人员及时消除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器材装备;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

(三)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进行日常消防安全防火巡查,及时纠正占用消防车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违法行为在村民住宅、居民小区、楼院公共区域、城中村、出租房等集中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规范电动车充电和车辆停放秩序,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负责物业管理居民小区、楼、院、村居住宅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每季度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确定至少1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2名协管员;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多户联防、区域联防等工作,建立完善群众自防自救工作体系

(五)开展电动自行车、城中村、出租房、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九小场所等消防安全治理,督促相关责任人按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逃生器材,及时清理违规住人、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六)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普及消防安全常识;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定期更新消防宣传教育内容;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士及行动不便等弱势群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一对一帮扶宣传,督促监护人落实用火用电监护措施。

(七)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消防部门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开展火灾调查。

(八)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及全员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培训;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三)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检测、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救援场地应在醒目位置采取划线、喷字、设置警示牌、引导提示标识牌等措施,引导车辆规范停放,禁止停放车辆、摆设摊点、堆放杂物,应在公共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处设置图文标志标识,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消防疏散逃生路线、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开展一次巡查;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寄宿制的学校应当每日夜间组织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

(六)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队伍联勤联动机制。

(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通过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八)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依法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消防安全知识,原则上由本单位具有一定领导管理职权(董事、股东、经理或合伙人等),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0岁的人员担任。规模较大的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单位实际确定多个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划分管理权限和范围。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培训、考核、监督四项工作制度。
   
(二)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公开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三)每年至少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就对外消防安全承诺落实情况作1次专题报告。

(四)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六)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建立消防安全专业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论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以及应急逃生、疏散引导设备器材,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弥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街和传统村落、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文物建筑管理单位根据《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文物督发〔202039号)的规定,确定和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接受社会监督;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

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

(三)设置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量充足,配备与场所消防安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器材,运用电气火灾监控、联网式独立报警等技防措施。

(四)合理划定禁火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区等区域,设置禁

烟、禁火消防安全标志。

(五)督促生产经营者和住户按照规定使用电器、燃气设备,并落实防火隔离、距离控制等火灾防控要求,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放场所。

(六)禁止或者限制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因宗教、民俗活动确需焚香、烧纸、点烛、点灯等活动的,应当现场专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和传统村落、文物保护要求和消防安全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石化、轻工、物流、餐饮、客栈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定期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应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内容。

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

(二)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

(三)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

(四)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或连续两年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

(二)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整改区域性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治。

(三)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将消防安全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严肃惩戒消防失信行为。

可以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制度。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有关单位信用记录进行归集、公示,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使用,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按相关规定配合省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由应急管理、消防、公安、民政、住建、供电、通信、宣传、乡镇等为成员单位,也可以视情邀请工会、纪委监委、行业协会等参加,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为追责、减责或免责提供依据。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

(二)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三)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

(四)其他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州县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细则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九条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即: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11类突出风险或者已经落实防范措施。

    “四名一文一传,“四名”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名街(区),“一文”即文物古建筑,“一传”即传统村落。

    “11类突出风险,即: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通道不畅通;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用电;违规住人;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一委一办三员,即: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和村委会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乡镇(街道)以下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乡镇1名副职任办公室主任,明确12名人员专门负责日常工作;每个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要至少明确1名消防协管员,具体负责本村、小组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条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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