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弥渡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今天夜间到明天白天我县晴,最高气温26℃,最低气温13℃,森林火险气象风险等级4级。(2024年4月25日16时弥渡县气象台发布) 2024-04-25 16:38:47

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弥政办发 〔 2020〕 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01119

(此件公开发布)

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01929)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权利义务对等及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被征地农民按规定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基本养老保障。

(二)坚持稳步推进、规范有序并轨的原则。改革现有保障方式,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逐步过渡”的原则,平稳推进保障方式改革,逐步完善细化政策措施。

(三)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弥渡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11日起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该户完全失去承包土地,签订征地协议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在册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一)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为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军官)及离退休人员。

(二)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未经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导致失去土地的失地人员。

(四)服刑期间的人员(管制、假释、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除外)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六)其他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三章 参保补助政策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方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缴费补助,补助期限15年。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时未按《弥渡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单独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金额,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每年按规定缴费后,以缴费凭证为依据申请享受当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参保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已享受补助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时已按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原参保权益不变的前提下,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终止,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下列规定衔接:

1.已按试行办法参保未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其个人缴费视为个人账户累计资金,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按本办法确定的政府补助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计入个人账户。

此部分人员由此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资金按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办法核定后仍低于《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批复》(弥政复201521号)规定的每月领取标准的,待遇标准仍按弥政复201521号规定执行,差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比例一次性清算补助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此部分清算补差资金不得继承。

2.年满60周岁已按试行办法规定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其个人缴费视为个人账户累计资金,扣除已领取的待遇,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按本办法确定的15年政府补助总额,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以此部分个人账户累计资金为基数,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待遇,如新待遇标准低于已领取待遇标准的,将已领取待遇叠加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比例一次性清算并入个人账户累积额,此部分清算补差资金不得继承。

(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下列规定衔接:

本办法实施时,被征地农民已按试行办法参保、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其个人缴费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年限累计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

第四章 补助资格认定及程序

第九条 被征地人员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征地农民调查表》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三)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四)农村集体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征收协议

第十条 被征地人员补助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被征地人员向所在村委会(社区)领取并填写《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二)审核。村民小组按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对被征地人员申请内容进行调查审核,《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后送村委会(社区)。村委会(社区)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成员由村三委班子成员、涉及的村民小组组长、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无异议后签字确认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

(三)复核。乡镇成立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复核工作组,对村委会(社区)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后符合参保补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被征地农民调查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和其他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

(四)核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调查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合格的人员形成《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花名册》,由县自然资源局在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参保兑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核查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相关参保缴费补助手续。

第五章 参保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征地手续办结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本办法出台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参保缴费补助权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按试行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不愿意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终止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将其原个人缴费(已领取待遇人员扣除已领取的待遇)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原财政补助资金并入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招录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终止参保缴费补助,按险种转移、衔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过程中死亡的,按相关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 补助资金来源、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参保补助资金来源

(一)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资金应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按时足额缴纳,不得缓缴或减免。

(二)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专项资金不足。

(三)专项资金利息等其他收益。

(四)专项资金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县级统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的,待遇支付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户发放参保告知书,组织村民小组、村委会(社区)做好享受政府补助人员的申请、审核、复核、核查材料及上报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征收土地面积和类别,认定土地征收情况,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指导乡镇做好被征地人员身份认定及审核、复核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的登记确认和核查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主要依据,结合第一轮土地承包真实情况进行审核,以户为单位,确认被征地人员的失地情况。

(四)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缴纳、征地涉及人员等相关情况出具报审意见,并将报审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备要件和前置条件;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建立参保补助人员档案,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待遇计算和发放养老金的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财务核算统计、稽核等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专户管理和资金划拨等工作。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风险准备金等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虚报、冒领参保缴费补助资金。违反规定的,除依法追回虚报、冒领金额外,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12516日公布的《弥渡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弥渡县人民政府公告第三号)同时废止。


弥渡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