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猎行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源头管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全县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猎区范围
弥渡县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地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均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三、禁猎工具及猎捕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射钉枪、排铳等枪械,毒药、爆炸物、弓弩、弓箭、弹弓、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陷阱、铁夹、铁笼、粘网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装置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巢穴、捡蛋、挖洞、火攻、烟熏、网捕、狗撵、驾车追赶、播放音乐或者使用诱鸟诱捕等其他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内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公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违法狩猎行为的可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或0872—3074058。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弥渡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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