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划转至农业农村部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2019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相继出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2020年,《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经〔2020〕3号),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新职责。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愿望更加迫切、建房需求更加热烈,但也存在着“一户多宅”、农村违法建房、无序建房、建房风格不统一等问题。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房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理顺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执法管理体系,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弥渡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订)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3.《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4.《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
6.《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三、起草过程
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弥渡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5月初,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弥渡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呈送县相关领导审阅,根据县相关领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弥渡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2年5月27日,我局征求8个乡镇及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司法局8个部门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纳相关乡镇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后,经修改,形成《弥渡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报审稿)。2022年6月5日,云南联名律师事务所出具《弥渡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2022年6月22日,中共弥渡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原则通过《弥渡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报审稿),2022年7月18日,弥渡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弥渡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报审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二十七条,即“第一章 总 则,共3条,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规划,共2条,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保障,共5条,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共8条,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共5条,第六章 责任追究,共2条,第七章 附则,共2条。
五、部分条款解读
第一章: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文件明确宅基地概念,以宅基地“三权分置”强调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以祖遗地、个人所有为由而进行非法买卖、处置。
第二章:强调村内统一规划,包括宅基地、村内道路、公共设施用地等必须服从规划,避免出现丁角房、三角地影响村容村貌,减少建大房子、盖高房子、置空房子现象。
第三章:现在建房的土地来源,主要是村内建设用地,通过政策措施保障村内建房刚性需求,杜绝占用农用地建房。对村内的闲置地、零星地进行盘活利用。
第四章: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控制宅基地审批面积,逐步将农户多占的退还村(居)民小组进行统筹利用。农村宅基地坚持县级复核、乡镇审批,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层层把关审查,责任明确。
第五章:压实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发动群众参与,杜绝未批先建、违规乱建。
第六章:规范违规建房、违规审批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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