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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753597235/2022-00014
  •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体裁: 通知

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触电事故情况

发布时间:2022-12-13 09:49
来源:弥渡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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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日,弥渡县寅街镇栗树村委会原青麦地村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麦地300万吨砂石骨料生产项目建设工地弃土场,发生一起车辆在倾倒弃土过程中触碰10KV通电高压电线致1名驾驶员触电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弥渡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相关人员组成的“112”触电事故联合调查组,同时邀请县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相关当事人、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

2022112日,根据公司安排,驾驶员李某某、阮某某、王某某 3人负责拉运弃土到原青麦地村临时弃土场,罗某某负责在临时弃土场开装载机推倒落在弃土场场面上的土堆下午14时许事故发生时,李某某、阮某某在项目工地排队等待装车,某某上完厕所回到弃土场,看见王某某驾驶的15号车停在弃土场,驾驶员王某某躺在车辆驾驶室左前轮旁边,面部朝上,脸色发黑,左脚搭在车子的左前轮,驾驶室左边车门把手有烧焦痕迹,左后轮冒着烟,车辆未熄火,驾驶室车门关闭着,车厢的土已倒完,右后车厢上端搭着一根高压线,罗某某呼喊了几声王某某,无应答。罗某某发现某某疑似触电后立即从旁边找了一把木把锄头将王某某左脚从车轮拨开,并对王某某进行了紧急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抢救,但没有任何反应。下午1422分,罗某某拨打电话报告公司法人某某,邹某某迅速安排安全管理员周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启动应急预案,随后邹某某等人分别赶到现场施救某某组织人员做了约40分钟左右的心肺复苏。期间让周某某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邹某某安排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查某某汇报,查某某迅速赶到现场某某分别向县应急管理局、寅街镇人民政府、寅街镇派出所报告事故情况,因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当时救护车辆已全部派出无救护车可安排,决定由公司车辆将伤者送县医院,县医院做好抢救准备,最后因伤者已无生命迹象,未送往县医院救治。

20221121512分接报后,县应急管理局,寅街镇政府、寅街派出所、寅街供电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先后赶赴现场,展开事故处置和事故现场勘察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停产整改指令书,督促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022117日,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目前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死者已安葬,赔偿款已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行政处罚建议

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危险因素辨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王某某运输弃土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在对高压线安全距离估计不足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卸车后车厢触碰到10kV通电高压线,发生触电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邹某某,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作业现场无安全监管人员,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议给予邹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按企业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核算,应人民币48468.3元。

3.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周某某,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危险源辨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防范处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议给予周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按企业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核算,应人民币28611.1元,并吊销周某某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4.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给予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弃土场停产停业整顿;(2)给予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警告;(3)给予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一)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须深刻112”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通报事故案例和防范措施,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在公司上下形成警示,切实增强公司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并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一次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三)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加强作业区域安全管理和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避免出现管理盲区。要加强工人班前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确保工人在上岗前了解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督促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各项生产作业安全。

(四)寅街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抓实隐患整改和自查自纠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建议在今后涉及“三通一平”建设项目申请备案时,针对安全监管部门不明确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项目建设相近的行业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弥渡县1·12”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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