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20时26分左右,在果河路12公里700米(弥渡县境内)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杨某,男,33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系事故中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此事故中死亡。
当事人:董某某,男,45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系事故中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在此事故中无伤害。
(二)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甲车为董某某驾驶的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董某某,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该车于2021年01月12日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1月31日,强制报废期至2036年01月12日,核载2人,实载1人,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年01月10日,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年01月11日。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董某某,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该车于2020年12月11日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强制报废期至2035年12月11日,核载33630KG,实载83030KG,该车机动车商业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年01月14日。
肇事乙车为杨某驾驶的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杨某,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该车于2021年12月22日登记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家属未提供保。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果河路12公里700米处,该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弥城,北至红岩。果河路该肇事路段为双向四车道干燥沥青平直路面,中央有绿化隔离带分隔对向车流,绿化带宽2.1米,有白色单虚线分隔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均宽3.5米,机动车道外有白色单实线分隔硬路肩,硬路肩宽2.7米;该路段大、小车限速为60km/h;肇事时为夜间,该路段无照明设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4日,杨某醉酒后驾驶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果河路由南向北行驶,20时26分,行驶至果河路12公里700米处,与同向行驶董某某驾驶的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杨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甲车肇事后头北尾南停放于过河路由南向北方向硬路肩内,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轮有明显碰撞痕迹,系与乙车发生碰撞时形成;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侧护栏有明显碰撞痕迹,系与乙车发生碰撞时形成。
乙车肇事后头东尾西倒于果河路由南向北方向快慢车道分界线处,车头右侧有明显碰撞痕迹,系与甲车发生碰撞后形成;右侧车身有明显搓擦痕迹,系与甲车发生碰撞倒地后,与地面搓擦时形成。
2、肇事车辆及检验鉴定情况: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检验鉴定,2024年01月11日收到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1603、1604号、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959、09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16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16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9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38km/h。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9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45km/h。
现场路面痕迹:现场地面痕迹共有一条,现场图记录为L1;L1为乙车倒地搓擦痕,系与甲车发生碰撞倒地后,与地面搓擦时形成,长12.7米,起点距A点12.0米,距基准线2.7米。
3、现场定位情况:现场采用综合定位法定位,以事故现场东侧公里计数堆(果河路12公里700米)为基准点A,东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线为基准线;基准A点距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轮65.5米,距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后轮52.4米,距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后轮52.5米,由南向北机动车车道分割线距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轮3.56米,距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轮3.46米,距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后轮3.46米;基准A点距尸体右脚跟5.8米,距尸体头部7.4米,基准线距尸体右脚跟2.3米,中央绿化带东侧距尸体头部3.25米;基准A点距乙车前轮6.0米,距乙车后轮6.6米,中央绿化带东侧距乙车后轮3.1米;基准A点距接触点14.0米,基准线距接触点2.85米;接触点距L1起点2.0米,距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部位74.5米。
4、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在现场对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检验和鉴定,2023年12月18日收到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286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送检的杨某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56.90mg/100ml。
5、尸体检验:杨某尸体头西尾东倒于过河路由南向北方向快慢车道分界线处,委托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尸体进行检验鉴定,2024年01月11日收到昆锦司[2023]法(病)鉴字第975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杨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颈椎骨折并脱位死亡。
6、其他证据: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相关网络查询等材料。
(二)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当事人杨某醉酒后驾驶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286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送检的杨某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56.90mg/100ml),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董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且载货时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核载33630KG,实载83030KG),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事故责任:
1、当事人杨某醉酒后驾驶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董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且载货时超过核定载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一)暴露出来的问题
当事人杨某醉酒后驾驶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当事人董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云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且载货时超过核定载质量。暴露出来了机动车驾驶人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和行车安全意识。
(二)预防对策
该路段为二级省道,车辆、行人、路口、非机动车较多,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许多驾驶员对路况不熟、无证驾车、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不戴安全头盔、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行人横过道路不注意安全等现象突出,建议在下步的工作中加强针对无证驾车、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排除安全隐患,以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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