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6日09时59分,在西澜线K2492+300米寅街镇永丰村委会往寅街方向200米左右(弥渡县境内)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当事人情况
1、当事人张某,男,35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系事故中云L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此事故中未受伤。
2、当事人彭某斌,男,21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系事故中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
3、当事人杨某宾,男,49岁,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系事故中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
4、当事人彭某仙,女,43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系事故中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乘坐人,在事故中死亡。
5、当事人彭某涵,男,10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系事故中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乘坐人。
(二)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车辆甲车为一辆蓝色斯卡特牌轻型自卸货车,车辆号牌为云LXXXXX,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05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车辆所有人为石某某,登记住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XXXXXXX,该车核定载人数3人,发生事故时实载1人,无保险。
2、肇事车辆乙车为一辆白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车辆号牌为云LXXXXX,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02月0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2月29日,机动车所有人为彭某仙,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登记住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XXXXXXX,该车核定载人数7人,发生事故时实载3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XXXXXXXXXXXX,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自2023年02月07日10时0分起至2024年02月07日10时0分止。交通事故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XXXXXXXXX,交通事故机动车商业保险期间:自2023年02月07日10时0分起至2024年02月07日23时59分止。
3、肇事车辆丙车为一辆黑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号牌为云LXXXXX,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02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2月29日,机动车所有人为石某某,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登记住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自治县XXXXXX,该车核定载人数2人,发生事故时实载1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XXXXXXXXXX,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自2023年02月06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02月05日24时00分止。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492+300米(弥渡县寅街镇永丰村路段),事故路段为南北走向机非混合双向通行的四车道道路,南至临沧,北至红岩,纵向线型为直线,路面性质为干燥平直的沥青路面,道路中央施划双黄线分隔对向车流,施划白色交通标线划分快、慢车道,硬路肩。快、慢车道均宽3.2米,硬路肩宽2.1米。事故路段西侧为农田,东侧为永丰村,该路段限速为60km/h,事故发生在白天。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6日,张某驾驶云L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沿西澜线由北向南行驶,09时50分许行驶至西澜线2492+300米(弥渡县寅街镇永丰村路段)越过道路中央双黄线左转弯行驶时,与沿西澜线由南向北行驶彭某斌驾驶的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载彭某仙、彭某涵)发生碰撞,后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又与沿西澜线由北向南行驶杨某宾驾驶的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彭某斌、彭某涵、杨某宾等人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1)肇事车辆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有三辆肇事车辆,分别标注甲、乙、丙。
1、甲车为云L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头东南尾西北斜停在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方向快慢车道,车身右后侧及车尾右后尾部有碰撞痕迹及受损情况,经勘验,系与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相互碰撞时所形成。
2、乙车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头北尾南斜停在事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方向快慢车道,车体严重受损变形,经勘验车头及车身右侧系与云L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相互碰撞后形成,车身左后侧系与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后形成。
3、丙车为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头东尾西车身右侧朝地侧倒在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方向快慢车道,车头及车身严重受损变形,系与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车身左后侧碰撞形成。
以上肇事车辆均采取执法记录仪摄像,相机拍照,现场图标注固定。
(2)现场痕迹:
事故现场有五道痕迹,分别标注为L1、L2、L3、L4、L5。
1、L1系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右后轮摩擦痕,长1.3米,起点位于事故现场由南向北行驶方向快车道,起点距道路中央双实线0.2米,止点位于中央双实线上,为斜直线。
2、L2系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左后轮摩擦痕,长7米,起点位于事故现场由北向南行驶方向快车道,起点距中央双实线0.8米,止点距中央双实线1.8米,为斜直线。
3、L3系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左前轮摩擦痕,长3.1米,起点位于事故现场由北向南行驶方向快车道,起点距中央双实线0.5米,止点位于中央双实线上,为斜直线。
4、L4系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擦痕,系摩托车倒地时车身左侧脚架与地面刮擦形成,长1.9米,起点位于事故现场由北向南行驶方向快车道,起点距中央双实线1.9米,止点位于中央双实线1.9米,为直线。
5、L5系云L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左后轮搓擦痕,长2.1米,起点位于事故现场由南向北行驶方向快车道,起点距中央双实线1.5米,止点位于云L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左后轮,为弯曲形状。
以上痕迹均采取执法记录仪摄像,相机拍照,现场图标注固定。
(3)人体痕迹:
1、事故现场有一名女性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系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乘坐人,为女性,身穿白色外衣和白色长裤,头部及身体右侧有外伤,尸体位置采取执法记录仪摄像,相机拍照,现场图标注固定。
2、云L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事故现场,男性,上身穿黑色卫衣,下身穿黑色牛仔裤。无受伤状况。
3、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在事故现场,男性,上身穿白色卫衣,下身穿灰白色长裤,无明显外伤。
4、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事故现场,男性,上身穿深绿色外衣,下身穿灰色长裤,无明显外伤。
(4)、物证:无。
(5)、其他:事故现场抛洒物面积为13×17.8平方米。接触点1为甲车和乙车接触点,接触点2为乙车和丙车接触点。
4、现场勘验
(1)、民警XXX、XX接到弥渡县公安局指令后迅速赶赴现场,于10时10分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经初步调查现场造成1人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电话向弥渡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后开始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2)、以事故现场西侧路口电线杆为基准点A,与A点垂直对应中央双实线点为基准点B,对事故现场肇事车辆及现场痕迹进行测量定位,AB相距9.8米。A点距接触点(1)13.6米,距L1起点12.8米,距L2起点10.6米,距L3起点14.2米,距L4起点15.7米,距L5起点14米,距接触点(2)14.8米,距尸体头19.3米,距尸体脚21.9米。基准点B距甲车右前轮6米,距乙车右后轮18.9米,距丙车后轮15.8米,距L4起点13.5米,距接触点(2)12.1米,距L3起点10.3米,距L2起点5.9米,距L1起点4.8米,距接触点(1)15.8米,距L57.9米,距尸体头18米,距尸体脚17.6米,甲车与乙车碰撞部位17.8米。甲车右后轮距中央双实线2.2米,乙车右前轮距中央双实线2.5米,乙车左前轮距西侧路肩与车道分界线3米,乙车左后轮距西侧路肩与车道分界线1.5米。丙车前轮距中央双实线2.5米,丙车后轮距西侧路肩与车道分界线3.3米。接触点(1)为甲车与乙车接触碰撞点,位于事故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方向快车道,距中央双实线1.1米。接触点(2)为乙车与丙车接触碰撞点,位于事故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方向快车道,距中央双实线1.9米。
3、经现场勘查,绘制现场平面图一份,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对现场进行执法记录仪摄像,相机拍照,现场图标注。经确定无误后,于2023年12月16日10时50分现场勘查结束,撤除事故现场,恢复交通,电话向弥渡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
5、检验鉴定情况
(1)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弘诚司鉴[2023]车鉴字第1647号鉴定意见:1、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制动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制动系无机械故障。
(2)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弘诚司鉴[2023]车鉴字第1649号鉴定意见:1、云L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云L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照明及信号装置不合格。3、云L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无机械故障。
(3)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弘诚司鉴[2023]车鉴字第1650号鉴定意见:1、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制动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制动系无机械故障。3、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
(4)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993号鉴定意见: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视频时间09:50:36秒第08帧至09:50:36第10帧之间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39km/h。
(5)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993号鉴定意见:云L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在视频时间09:50:33秒第01帧至09:50:33第06帧之间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42km/h。
(6)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病)鉴字第977号鉴定意见:彭某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7)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2882号鉴定意见:送检的杨某宾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二)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当事人张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云L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划有中心双实线的路段上越线左转弯行驶。
2、当事人张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3、当事人彭某斌驾驶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
4、当事人杨某宾驾驶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
5、当事人彭某仙系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乘坐人,无违法行为。
6、当事人彭某涵系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乘坐人,无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1、当事人张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云L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划有中心双实线的路段上越线左转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划有中心单实线、中心双实线的路段上横穿、掉头、压线行驶、越线行驶或者左转弯;”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当事人张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虽有以上两项违法行为,但与此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3、当事人彭某斌驾驶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
4、当事人杨某宾驾驶云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
5、当事人彭某仙系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乘坐人,无违法行为。
6、当事人彭某涵系云LXXXXX号小型面包车乘坐人,无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彭某斌、彭某涵、彭某仙、杨某宾不负事故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一)暴露出来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能力的不断增强,农村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加。但由于普通老百姓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划有道路中央双实线的道路上随意变更车道,随意掉头转弯,越线行驶。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二)预防对策
建议在下步的工作中加强针对危险路段的排查和管控力度,同时加大各类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对脱检无保险随意变更车道,随意越线行驶,随意转弯掉头的违法行为查处和处罚力度,建议在该路段中央增设钢质波形板隔离设备,让行标志,警示标志,增设过街设施。针对驾驶人的安全、法律意识,排除安全隐患加强路面管控,加强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防范治理安全隐患,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杜绝以上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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