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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5244200/2024-00045
  •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体裁: 通知

弥渡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30 09:19
来源:弥渡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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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统一决策部署,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云南省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藏粮于地”战略。根据《弥渡县农业农村局 弥渡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弥农联发〔20243号)文件要求,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在对弥渡2024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进行公示:

一、补贴对象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二、补贴分配依据

以《大理州财政局 大理州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大财农〔2023191号)文件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补贴标准

根据今年的财政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州市、县市区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均补贴标准。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报送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根据全县补贴资金额、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测算分解到乡镇,全县统一补贴标准。

四、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五、补充事项

补贴面积、资金由各乡镇负责审核、发放,并确保2024625日前通过农民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发放到户。

六、公示时间

本公示自530日至67日,公示期间内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与县农业农村局种植和科教股联系,电话: 0872-3074061。在补贴发放期间如有异议,请向辖区所属乡镇综合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财政所进行咨询和反映。

附表:弥渡县2024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表

特此公示

弥渡县农业农村局

20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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