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富与被继承人张海仙于2000年1月5日经登记取得坐落于弥渡县弥城镇中和路县烟草公司集资房住宅区1-302号的房屋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弥房权证弥城镇字第(2000)000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弥国用(2000)字第0918号。
根据申请人张永富提交的相关继承证明材料,被继承人张海仙于2023年6月8日死亡,其名下坐落于弥渡县弥城镇中和路县烟草公司集资房住宅区1-302号的不动产权经家人协议由配偶张永富一人继承,张海仙父亲、母亲早年间相继去世,长女张艳华、长子张宝放弃继承。
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上述被继承人的房屋不动产权确定给张永富,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
弥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