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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5243996/2024-00340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体裁: 通知

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发布时间:2024-10-22 17:03
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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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在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

公民未及时在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可补办暂住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工商营业执照(申报人需为法定代表人);

()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记载时间办结时限:暂住登记当场办结,补办暂住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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