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1〕17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大理州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5〕33号)、《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弥政发〔2021〕11号)、《弥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弥渡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弥政办发〔2025〕26号)等文件精神,县政务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法律法规修订、机构改革等情况,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动态调整,修订形成《弥渡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5年版)》,新目录包括:弥渡县级直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2项);弥渡县级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9项);弥渡县级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7项);弥渡县级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27项)。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弥渡县级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取消1项,即“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新增1项,即“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绘制”。
(二)弥渡县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取消1项,即“矿产资源勘查方案评审”;新增1项,即“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质量检测”。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技术性服务设定依据等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和更新。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性质、结果要件等要素。凡未列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对目录中明确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开相关资质要求及取得方式。县级各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公开目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对已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技术性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对申请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公开报告编制规范并加强指导,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不得以格式不符为由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对需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对审批部门委托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相关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转嫁给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三)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督促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突出对会计审计、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推进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定价。严禁通过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减少服务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加强收费行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审批部门转嫁费用、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及乱收费等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弥渡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5年版)》,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非法利益关联,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附件: 1.弥渡县级直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2.弥渡县级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3.弥渡县级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4.弥渡县级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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