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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68848813/2020-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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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就业扶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弥渡县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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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动全县就业扶贫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7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人社扶贫工作要点的通知》(云人社办〔2019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劳务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6号)《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018127号)《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理财政局 大理州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为目标,以完善落实就业扶贫政策措施为抓手,针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大龄贫困劳动力、残疾人家庭劳动力、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开发具有公益性、临时性的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就业,充分发挥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就业,助推脱贫作用。

二、目标任务

针对全县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多渠道、多形式开发一批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实现就近就地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实施就业帮扶安置。

三、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

1.村级就业扶贫工作信息员;

2.村级道路维修、河道清洁员;

3.村级环境卫生、绿化、水电保障员;

4.村级公共安全管理员;

5.村级社保协管员;

6.村级公益性设施管理员等。

各乡(镇)可结合工作实际适当增设岗位类别。县人社、扶贫、财政部门根据就业补助资金、沪滇资金情况核定当年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开发数量。

(二)岗位职责

坚持就近就地就业原则,在本村委会(社区)或附近村委会(社区)安置就业。各村委会(社区)应根据设置的岗位类别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合理设定工作量、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加强管理。

四、人员安置

(一)人员条件

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1665周岁),无固定收入或脱贫后实现稳定增收有困难,身体状况能胜任岗位要求。重点向家庭情况较为特殊的未脱贫户、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劳动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倾斜。

(二)安置形式

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工作由各村委会(社区)在县人社、扶贫、财政部门、乡(镇)政府共同指导下进行开发。各村委会(社区)在乡(镇)指导下,组织与安置人员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实行一年一签。每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最多只能安置1人到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工作。合作协议在县人社部门指导下,由各乡(镇)自行拟定。

(三)安置程序

1.岗位申报。各村委会(社区)根据县所下达岗位数,确定拟定安置人员并报乡(镇)进行初审。

2.资料审核。各乡(镇)对拟安置人员进行初审,并在乡镇、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无异议后提交县人社局、扶贫办复审。复审材料包括:

1)《大理州乡村公共服务岗位申请表》(附件1

2)建档立卡户身份证明;

3)公示材料;

4)合作协议;

5)大理州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花名册(附件2)。

3.协议安置。县人社局、扶贫办复审后,由乡(镇)指导村委会(社区)办理相关安置手续、签订合作协议、安排人员上岗,并购买人身意外险。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协议安置人员履职情况经乡镇考核合格后,给予安置人员岗位补贴。

五、人员管理

(一)建立管理机制

乡村公共服务岗位管理遵循“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人社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乡(镇)负责人员计划分配、资格初审、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村委会(社区)负责人员合作协议的签订、日常工作安排、考勤考核等管理。

(二)严格规范管理

各乡镇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人员管理。同时,按一人一档建立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人员基础档案及台账,实现规范管理。

(三)实行动态管理

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不得由他人顶替,杜绝挂名、吃空饷现象。对不符合、不适应岗位要求的,各乡(镇)按程序取消安置资格,进行补充调整,并报县人社,扶贫部门备案。

六、岗位补贴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18154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劳务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6号)精神,乡村公共服务岗位每人每月补贴500元。乡(镇)按季向县人社、扶贫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账后及时将补贴发放至安置人员银行账户,并将银行流水报县人社、扶贫部门。

申请拨付岗位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XX乡(镇)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开发实施方案》;

2)《XX乡(镇)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

3)《XX乡(镇)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人员第X季度考核情况》;

4)《大理州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3);

5)《大理州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申报审批明细表》(附件4)。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整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好乡村公共服务岗位政策。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亲自组织、亲自监督,做好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开发安置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乡(镇)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优亲后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监督管理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应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对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开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出现人岗分离、有岗无人、虚假冒领、骗取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附件:1.大理州乡村公共服务岗位申请表

2.大理州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花名册

3.大理州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

4.大理州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申报审批明细表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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