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不断夯实全县产业高质量发展基础,进一步增强重点产业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促进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重点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拟升规企业(不含能源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大个体)及拟升限企业,煤炭产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
二、经济贡献奖励
(一)规上工业企业
1.产值增长(不含能源工业企业)
产值5000万元以下,年增长10%至20%(含20%)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产值达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年增长10%至20%(含20%)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产值达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年增长5%至10%(含10%)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增长10%至20%(含20%)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产值达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年增长1%至5%(含5%)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增长5%至10%(含10%)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增长10%至20%(含20%)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年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产值达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年增长5%至15%(含15%)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增长15%至25%(含25%)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增长2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产值达20亿元以上,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2.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
对在库3年及以上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企业(大个体),当年累计销售额增长1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煤炭产业及商贸流通业
对全县经济拉动明显、贡献特别巨大、产值3亿元以上的煤炭经营及物流货运企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四)外贸进出口业
当年进口额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1.5万元、2万元。
当年出口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当年出口额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对全县经济拉动明显、贡献特别巨大、销售额4亿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五)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
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库的装卸搬运与仓储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平均增幅超过本行业当年全省平均水平(以统计反馈数据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新纳统企业奖励
(一)工业企业新投产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由规模以下且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首次升为限额以上且第一年销售额(营业额)累计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大个体,首次升为限额以上且第一年销售额(营业额)累计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等服务业企业,依法依规报数、完善入库资料,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附则
(一)重点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列入年初预算统筹保障。
(二)企业按规定可享受国家、省、州、县同一类型多种扶持政策的,县级牵头部门应对照上级的有关政策,积极向上争取各类奖补资金,用于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相关奖励政策与国家、省、州现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州规定为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转移、挪用等手段骗取本办法支持资金,涉及违法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件等“一票否决”事项的,不予奖励。“一票否决”事项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奖励兑付的程序为提出申请、综合考核评定、奖补兑现。
1.企业提出申请。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符合经济贡献奖励或新纳统企业奖励的,由企业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符合经济贡献奖励或新纳统企业奖励的,由企业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其余符合经济贡献奖励或新纳统奖励的企业,由企业向县工业信息和商务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综合考核评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的考核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等部门配合,形成考核初评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的考核评定,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等部门配合,形成考核初评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余符合经济贡献奖励或新纳统奖励企业的考核评定,由县工业信息和商务科技局牵头,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等部门配合,形成考核初评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奖补资金兑现。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将奖补资金拨付到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兑付至相关企业。
(六)本措施自2023年开始施行,原《弥渡县支持煤炭销售、物流和建筑安装三个行业企业发展奖补办法》(弥党办发〔2021〕13号)、《弥渡县促工业提质增效稳步增长扶持措施》(弥政办发〔2021〕17号)、《弥渡县商贸领域及营利性服务业提质升级稳增长扶持措施》(弥政办通〔202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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