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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联光

发布时间:2017-09-12 00:00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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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联光(18901951),号月波,新街乡大徐家营人。幼时受业于熊家营熊萌堂私塾,曾考中秀才。后到北京考入法政大学预科班攻读2年,录为本科生,续读4年毕业,留校任助教2年。被委任江西九江法院推事,任职4年,因母病回家看望,后再赴九江,途经昆明,杨文清挽留推荐,任昆明模范监狱典狱长。后调大理,任云南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院长。任职期间,生活简朴,除应得薪金外,不义之财分文不取。对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并告诫下属奉公守法,依法办案。鸡足山石钟寺当家和尚,在海南、荷村的田庄上私设公堂,拷打欠租佃户关入水牢,又奸污妇女逼出人命,告到法院,审理过程中,和尚以财物托人行贿,徐拒贿,依法判处罪魁死刑。适逢鸡足山祝圣寺大山门整修竣工,长老和尚请求联光题诗于壁上留念。其诗为:“善自宜为恶莫为,何劳空念大慈悲;木鱼敲破经翻碎,不见菩萨度阿谁。”

八属联合中学读书的学生6人,结伙外出赌嫖欠债,堕落为匪,持枪抢劫巍山回族马帮,劫走钱财,打死赶马者1人。人赃俱获告到法院。审理中,双方以财物行贿,图谋胜诉,联光均拒。召集原告、被告、学生家长,进行合议,徐提出判决意见说:学生为匪,抢劫马帮,对为首持枪杀人凶手本应依法枪决,其余各犯,亦应分别按情节依法治罪。姑念该生等年轻无知,初次犯罪,准予从宽,将6名学生押往抗日军队当兵,使之立功赎罪。赶马人受害,应该抚恤,所受损失,亦应赔还。抚恤、赔还各项费用,数量若干,由双方协商决定后,令学生家长全盘负责。双方服从以上判决意见。

联光调任滇黔绥靖公署军法处任首席法官时,有些军人走私,偷运武器、黄金、外币、烟毒等。告到军法处。审理期间,不时有人行贿,请求开脱罪责,联光一概拒绝,秉公执法。抗战胜利后,调任安宁县法院任法官4年,清正廉洁,一如既往。新中国成立前夕,联光回乡,途中所乘汽车被拦劫,财物、行李失去,空身回到大徐家营。此后,深居简出,闭门谢客。1951年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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