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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792892018/2022-00076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
  • 成文日期: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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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环罚字〔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10-11 16:10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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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环罚字〔2022〕3号

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7928778460

地址:弥渡县苴力镇白云村委会

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砂石料破碎生产线“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4月17日,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时,发现弥渡县荣兴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矣者棚石厂采空区新建一条石料破碎生产线,现场检查时,原来杨尖山石厂破碎生产线未运行,该新建生产线正在生产,新建生产线建成破碎工段、筛分工段及成品料堆场等设施。经查阅相关资料矣者棚石厂采空区新建的石料破碎生产线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经负责人原杨尖山石厂采空区建设的年产10万吨的石料生产线因宾南高速路经过,导致石料破碎生产线停产,为解决生产问题于2020年2月在原矣者棚石厂采空区新建一条同规模的石料破碎生产线,新建石料破碎生产线2020年7月建成调试运行,2020年8月因采矿区林地未审批停产至2022年1月底,2022年2月8日正式投入生产,该石料生产线项目办理了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项目总投资为1280万元,因该公司认为建设项目仅建设了一条石料破碎生产线其他设备依托原来石厂生产设备,项目总投资与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有差距,2021年10月委托云南景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生产线建设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云景资评报字〔2021〕第08582号),经评估该生产线的投资为271.72万元。根据调查情况,该公司石料破碎生产线涉嫌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未获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经查阅相关资料矣者棚石厂采空区新建的石料破碎生产线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经负责人,原杨尖山石厂采空区建设的年产10万吨的石料生产线因宾南高速路经过,导致石料破碎生产线停产,为解决生产问题于2020年2月在原矣者棚石厂采空区新建一条同规模的石料破碎生产线,新建石料破碎生产线2020年7月建成调试运行,2020年8月因采矿区林地未审批停产至2022年1月底,2022年2月8日正式投入生产,该石料生产线项目办理了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项目总投资为1280万元,因该公司认为建设项目仅建设了一条石料破碎生产线其他设备依托原来石厂生产设备,项目总投资与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有差距,2021年10月委托云南景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生产线建设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云景资评报字〔2021〕第08582号),经评估该生产线的投资为271.72万元。

以上事实有《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弥渡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弥发改投资备案〔2020〕22号)、资产评估报告(云景资评报字〔2021〕第08582号)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弥环罚告字〔2022〕3号)、2022年5月11日《送达回证》(弥环罚告送字〔2022〕3号)和《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弥环听告字〔2022〕3号)、2022年5月11日《送达回证》(弥环听告送字〔2022〕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新建砂石料破碎生产线立即停止建设,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在未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使用。

2、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测算结果,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按建项目总投资额的1.64%处以人民币肆仟元整(¥44000元)的罚款。对“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玖万仟元整(¥293000元)的罚款。共计处以叁拾叁万柒仟元整(¥337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北段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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