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弥渡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今天夜间到明天白天我县多云,最高气温26℃,最低气温13℃,森林火险气象风险等级2~3级。(2024年5月6日16时弥渡县气象台发布) 2024-05-06 16:40:20
  • 索引号: 792892018/2024-00004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
  • 成文日期:
  • 体裁: 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弥)罚字〔2023〕3号)

发布时间:2024-01-11 15:59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
【打印文本】
分享到:

唐亚利

身份证号码:532925XXXXXXXXXXXX

地址弥渡县弥城镇龙泉社区马房村

唐亚利露天焚烧秸秆,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6月26日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弥城镇龙泉社区马房村西侧农田有焚烧秸秆行为和浓烟排放,随即大队执法执法人员赶赴浓烟位置进行核查,经查你将大棚内清理出黄瓜秸秆和杂草,收集堆存至大棚外露天焚烧,核查时正在露天焚烧处置,焚烧时产生大量烟气。在执法人员现场对焚烧秸秆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后,你用水对正在焚烧的秸秆进行扑灭。

以上事实有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6262023629日记录的《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处置合作协议书》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2023年3月21日弥渡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知》要求,第一条全县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的规定。

我局于202384向你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弥)罚告字〔2022〕2号)、2022年84日《送达回证》(弥环罚告送字〔2022〕2号)和《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弥)听告字〔20232号)、202384日《送达回证》((弥)听告送字〔2022〕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根据违法事实,责令你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

2、根据违法事实,鉴于你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询问和主动扑灭正在焚烧的秸秆,本着柔性执法,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建议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五百元整(¥5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北段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 名: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 号:530017160720559012345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 ⠂ ⠂ ⠂ ⠂ ⠂ ⠂ ⠂ ⠂                                 20238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