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弥津供排水有限公司:
负责人:赵华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7098445696 地 址:弥渡县弥城镇建设东路54号
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12月20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对你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按你公司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对你公司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开展执法监测,连续24小时采集混合水样。
在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对你公司污水处理厂执法监测结束后,2023年12月21日出具监测报告(弥环监字〔2023〕115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排水总氮浓度日均值为20.9mg/L。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废水总排口总氮浓度日均值20mg/L。由于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废水总排口排水总氮浓度超标排放,超标0.045倍。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12月20日至12月21日记录的《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弥环监字〔2023〕115号)1份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弥)罚告字〔2024〕03号)、2024年3月8日《送达回证》(大环(弥)罚告送字〔2024〕03号)和《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弥)听告字〔2024〕03号)、2024年3月8日《送达回证》(大环(弥)听告送字〔2024〕0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经我局研究,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元整(¥274,000)。
三、责令改正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对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放口排水超标原因进一步排查,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废水总排放口排水达标。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北段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备案并换取《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户 名: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530017160720559012345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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