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彩云冰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丽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690881510X
地址:弥渡县红岩镇吉祥村委会果园村
你公司涉嫌环保“未批先建”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2月27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1条制醋生产线及1条吹瓶生产线,检查时未投入使用。经查阅环评资料,两条生产线均不属于环评及批复建设内容,存在环保“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行政执法人员2024年2月27日记录的《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份、《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弥)罚告字〔2024〕05号)、2024年4月16日《送达回证》(大环(弥)罚告送字〔2024〕05号)和《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弥)听告字〔2024〕05号)、2024年4月16日《送达回证》(大环(弥)听告送字〔2024〕05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我局研究,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6,800元)。
三、责令改正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办理制醋生产线、吹瓶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未获得批复前严禁擅自开工建设、恢复调试生产。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将你公司账户信息、联系方式告知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人员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
户 ⠂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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