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强制拆除公告
弥自然执强拆公字〔2023〕第3号
弥渡县弥城镇毗江社区彩云路25号(豪都KTV)张加顺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07年1月以后在弥渡县弥城镇毗江社区彩云路25号原框架结构房屋第5层、第6层露台上,建设简易钢结构彩钢瓦房屋,用作KTV经营场所,第5层加建111.99平方米,第6层加建233.7平方米,加建部分建筑面积共345.69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弥渡县自然资源局已对张加顺户擅自在弥渡县弥城镇毗江社区彩云路25号原框架结构房屋第5层、第6层露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张加顺户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当事人张加顺至今仍未拆除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于2023年9月1日依法强制拆除张加顺户擅自在弥渡县弥城镇毗江社区彩云路25号原框架结构房屋第5层、第6层露台上建设的彩钢瓦房屋违法建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于2023年9月1日依法强制拆除张加顺户在弥渡县弥城镇毗江社区彩云路25号原框架结构房屋第5层、第6层露台上建设的彩钢瓦房屋违法建筑,违法建筑面积共345.69平方米(其中第5层111.99平方米,第6层233.7平方米)。
二、请张加顺本人按时到达拆除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同时,请及时清理有关物品,拒不清理或者拒绝接收的,相关物品依法办理提存。
三、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8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