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6日作出《行政裁定书》(〔2020〕云2925行审1号),裁定准予执行弥渡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10月10日对熊光明户作出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弥自然资罚字〔2019〕第4号)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强制拆除熊光明户在弥城镇毗江路西侧、县人社局以南位置,非法占用18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
二、请熊光明本人按时到达拆除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实施。同时,请及时清理有关物品,拒不清理或者拒绝接收的,相关物品依法处理。
三、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弥渡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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