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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5244147/2022-00038
  •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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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弥渡县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

发布时间:2022-04-08 16:40
来源:弥渡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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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弥渡县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听证结果的公告

(第3号)

2022-4-8

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加强县域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范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我局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2:30在弥渡县自然资源局四楼会议室举行了《弥渡县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2022年1月14日,弥渡县自然资源局在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midu.gov.cn)上发布了《弥渡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举行〈弥渡县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代表的名额及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相关事项。

(二)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2022年2月10日,弥渡县自然资源局在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midu.gov.cn)上发布了《弥渡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举行〈弥渡县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决策发言人名单等事项。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1.听证事由:听取社会各界对《弥渡县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建议。

2.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时间:2022年2月21日14:30

地点:弥渡县自然资源局四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

主持人:李江

决策发言人:焦长春张玲玲

听证监察人:杨丽丽张晓燕

记录人:王颖

听证代表:陈得中张建 李能 聂建光石红萍普志兵

丁 顺杨建坤周 富罗永生杨东明苏志勇姬全胡中亮徐自立 罗创李刚李从明周劲名龚文斌杨伟云鲁芝礼 奎鹏李俊富李枝光许应红石源波李红帮杨阔平潘玉存李采南

3.会议议程:

(1)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部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3)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

(4)决策发言人解答;

(5)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的,记明情况附卷;

(6)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代表的所提意见和建议情况:

第1条:李从明提出,在满足建房条件中“男满18周岁或男方到女方落户,需要分家的。”存在现实争议。

第2条:胡中亮提出,在建房控制规定与宅基地用地标准由冲突,需进行详细描述。

第3条:杨建坤提出,一是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中土地使用权属材料具体指什么材料;二是应当在附件3、附件6意见中增加一栏:“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意见”与前文审批程序对应,三是应明确办理时限,酌情放宽宅基地范围划定和现场勘查的时间。

第4条:石红萍提出,一是竣工验收条款中对符合规划验收条件并成功办理产权登记,且建设风貌按照《弥渡县域村庄风貌管控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县政府可设立建筑风貌专项补助资金对村民进行奖励,建议按建筑面积计算,给予20元/平方米的奖励补助资金。这项中应请示县政府给予明确指示,及明确奖励金出处;二是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中队长、副队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执法证的人员担任是否合法合规;且人员经费十周工作经费还是人员工资。

第5条:聂建光提出,一是文中指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表述是否与该文本内容一致;二是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中组建建设执法队伍,如果采用社会购买服务,是否可以实行,应该咨询县编办意见。

第6条:许应红提出,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中土地使用权属材料如属于村民祖辈自留地无材料的应该怎样审批。

第7条:杨阔平提出,宅基地有偿退出与联审联管方案是否一致。

第8条:李俊富提出,一是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业务部门是否明确,具体是乡镇规划办还是国土所,或是农综中心;第二是在附件3、附件6中增加行政村级的审批意见。

第9条:姬全提出,明确文中生产辅助用房范围。

四、决策发言人的解答

针对听证代表的各项意见及理由,听证发言人进行了回答:

弥渡县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指定是为了管控县域农村村民无序建房,攀比建房,举债建房等现象,引导村民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建房。关于大家提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中执法队伍组建是否合理,工作经费怎样保障的问题,我们再研究评议,综合平衡考虑。

五、听证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1.将满足建房条件中“男满18周岁或男方到女方落户,需要分家的;”此条删除,并在禁止申请宅基地的情形条款中增加一条“合法夫妻任何一方在农村符合一户一宅的,如有安全住房,由县、乡镇出具证明的不予批准。”

2.将第六条建房控制规定整条进行修改为“1.宅基地用地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在满足四邻退让的要求后可允许满建,容积率按小于等于2.5进行管控;2.宅基地用地面积大于120平方米、小于等于150平方米的,按建筑密度小于等于80%、容积率小于等于2.2管控;3.宅基地用地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小于等于180平方米的,按建筑密度小于等于70%、容积率小于等于2.0管控;4.宅基地用地面积大于18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建筑密度小于等于65%、容积率小于等于1.8管控;5.祖遗地大于200平方米的,一层房屋基底面积(不含生产生活设施用房)不超过原旧房的基底面积,同时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旧房属历史建筑或保护建筑的,按照历史建筑及保护建筑要求管控。6.每户建筑总面积控制在360平方米以内(加层或改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包括新增面积和保留面积)。

3.将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民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现在踏勘的时间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4.将竣工验收中建筑风貌专项补助资金奖励条款删除。

5.在附件3、附件6意见中增加:“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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