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高效有序组织开展镇救灾物资(含中央、省级、县级下达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工作,提升全镇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及时保障救援救助需求,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弥渡县地震应急预案》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弥渡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镇级调拨救灾物资由受灾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需求,在本级储备救灾物资不能保证灾民所需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镇级救灾物资动用决策建议,报请镇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拨。
紧急情况下,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救灾物资动用决策建议,可以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调拨。
第三条 救灾物资调拨内容应包含接收单位或村名、地点、物资品名、规格、数量、接收方及调拨方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镇级调拨救灾物资要严格物资出库手续,物资发运方和承运方要认真交接,确保账物相符。
第五条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接收物资准备工作,组织对调拨救灾物资进行卸货、清点和验收;若调拨的救灾物资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
第六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村民委员会据情向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供调拨救灾物资目的地沿途交通、通讯等情况;道路不畅时,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派出所、镇公路管理所等部门予以解决。
第七条 本规程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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