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依据《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35号令),结合我县基础教育改革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凡申报晋升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所得学分作为教师年度履职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凭证。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依法接受教育部和省、州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教师继续教育学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在年度内有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在履行下一级职务年限内有效。
第三条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认定工作由弥渡县教育体育局统一领导,学分认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由弥渡县教育体育局根据上级文件统一制定,学分管理和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县两级培训机构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学分认定工作由弥渡县教育体育局师训办具体负责。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审制。每年履职考核前,将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所得学分、继续教育登记册,一并交弥渡县教育体育局师训办登记审核,达到相应学分要求的,认定该教师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第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简称《登记册》)由县教育体育局统一印制。《登记册》由教师个人保管,每年报弥渡县教育体育局师训办登记和审核。
第七条 弥渡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项目、标准的相关规定:
(一)参加教育部和省、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认定学分。
(二)参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经考试获得合格证书者,凭合格证书认定学分。
(三)参加属于继续教育范围的省、州、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校长、园长和中层干部培训班,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凭培训合格证认定学分。
(四)参加提高学历层次进修(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师,在其进修学历的学制年限内,凭高校证明或成绩合格证每学年认定5个学分。
(五)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的,如通知文件已明确学分的,学分认定依据培训通知文件;如通知文件未明确学分的,学分认定依据培训合格证,根据培训合格证上的学时量进行登记核定,30-39学时登记3分,40-49学时登记4分,50学时及以上登记5分。
(六)被县教育体育局聘请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辅导教师,按时完成辅导任务的,当年认定5个学分。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及县属学校每年应统一向县教育体育局师训办提交每位教师的《登记册》、学分认定名册和培训合格证,由县教县体育局师训办对教师当年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登记和年度审核。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将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各项学分得分情况予以公布,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登记册》所登记的受训项目和学分,是教师个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也是教师参加年度履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任职续聘和评优评先必须提供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属学校教师参照中学教师要求执行;幼儿园教师参照小学教师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弥渡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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