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退出现役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四)退出现役证件。
随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随配偶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随配偶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本人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从乡村地区应征入伍并自愿到安置地城镇地区自主就业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士兵退出现役安排工作,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恢复户口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
士兵退休与供养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一般情况按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恢复落户;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可在供养地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应当向其入伍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可以在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随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异地安置条件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