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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5244534/2023-00066
  •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体裁: 通知

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

发布时间:2023-10-19 15:46
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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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兵退出现役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四)退出现役证件。
  随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随配偶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随配偶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本人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从乡村地区应征入伍并自愿到安置地城镇地区自主就业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士兵退出现役安排工作,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恢复户口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
  士兵退休与供养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一般情况按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恢复落户;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可在供养地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应当向其入伍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可以在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随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异地安置条件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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