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设置情况
弥渡县卫生监督所为弥渡县卫生健康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成立于2002年7月,现位于弥渡县卫生健康局一楼(毗江路北段),内设办公室、公卫股、学卫股、医卫股、职卫股5个内设机构。核定弥渡县卫生监督所事业编制10名(均为管理人员编制),设所长1名(副科级),现有在编在岗5名。
二、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
(三)依法开展全县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放射诊疗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批准后《卫生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等证件发放相关工作。
(四)依法开展全县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放射卫生、妇幼健康、职业卫生、采供血卫生、传染病防治及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县各专业卫生监督专项执法检查,进行卫生监督抽检,负责收集整理全县卫生监督信息,并进行报告。
(六)依法对全县公共场所、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单位、学校、集中式供水单位、放射诊疗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用人单位、采供血机构及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及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执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宜。
(七)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核实后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八)严格落实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大型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九)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十)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
(十一)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定卫生监督协管实施方案,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指导、检查、考核,加强对协管员的培训、使用和管理。
(十二)做好县域内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备案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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