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约谈,是指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力,经督查仍未整改,或整改未见实效的,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对被审计单位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在审计报告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进度缓慢,主要、关键问题未完成整改,而无正当、合理解释的;
(二)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执行审计决定,推诿、敷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执行或整改到位的;
(三)经督查仍未积极推动审计整改的;
(四)审计整改不力,导致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整改效果不好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实施约谈。
(一)属于第三条第一至第二项情形的,约谈人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并对约谈的具体事项进行明确,约谈对象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
(二)属于第三条第三至第四项情形的,约谈人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约谈,约谈对象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中央、省州县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审计整改未落实、整改效果不好,或屡审屡犯,或因审计整改不力对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由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对象为涉及整改事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组织约谈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约谈:
(一)动态跟进整改情况,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约谈前应全面掌握约谈对象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做好约谈准备;
(二)属于第四条第一至第二项约谈情形的,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后,以约谈通知书的形式于约谈前3个工作日送达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告知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等事项,属于第四条第三项约谈情形的,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核,报请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审批后实施约谈;
(三)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等相关工作;
(四)约谈结束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约谈结果形成约谈纪要,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送达约谈对象,并抄送县委审计委员会、上一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分管被约谈单位的县领导,约谈相关资料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六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事由;
(二)约谈对象针对约谈人提出的问题如实陈述情况,说明未整改的原因和要采取的整改措施,今后如何规范管理,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三)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约谈对象落实审计整改提出相应要求。
第七条 约谈工作中约谈对象应遵守以下纪律和要求:
(一)约谈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提前书面请假说明,并进行补约谈;
(二)约谈对象应就约谈人提出的问题,如实陈述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谈要求,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约谈整改事项的监督落实。
第九条 审计约谈不能代替审计机关及其他主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参与约谈人员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规定和相关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对外公布约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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