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效果,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云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督查督办,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和处理情况的检查、督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是指依法接受审计(调查)的部门(单位),需要从源头上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整改的有关主管部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作出的需要执行的审计处理(处罚)事项,提出的审计建议,移送处理的事项以及领导批示要求整改的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期限是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为90日内〕,审计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及领导批示的整改期限。
第二章 审计整改督查主要职责及责任分工
第六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由弥渡县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整改督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统筹协调重要事项的审计整改;
(二)配合协调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
(三)协调办理需提请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及追责问责事项。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对其所承担的项目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负总责。审计机关分管领导任审计组组长的,由审计组主审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在审计整改期限内,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二)审计整改期限届满,及时收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汇总整改情况;
(三)对未按时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进行持续跟踪;
(四)跟踪移送处理事项的查处情况;
(五)配合审理督查机构开展整改跟踪督查。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审计组组长履行审计整改相关职责。
第九条 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牵头部门负责跟踪检查整改,并汇总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条 领导批示要求审计整改落实的事项,由实施项目的股室具体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对口联系股室具体负责督促审计整改。
第三章 审计整改结果认定
第十二条 对审计查出问题或领导批办事项的整改结果,按照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分别认定。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已整改:
(一)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全部落实到位的;
(二)审计前或审计期间已终止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后果,并采取措施杜绝隐患、加强监管的;
(三)因整改手段所限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四)采取与审计处理意见不完全相同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实际情况,且达到审计整改预期目标的;
(五)其他落实审计要求,且达到审计整改预期目标的。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部分整改:
(一)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部分纠正,尚未全部落实到位的;
(二)审计整改要求涉及多项内容,部分内容未全面落实的;
(三)审计整改已经实施,但未达到整改预期目标的;
(四)已有整改方案或措施,但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的;
(五)其他部分达到整改预期目标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审计移送事项,受理单位已调查了解,并依法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函告审计机关的,可认定为已落实。
对于审计移送事项尚在办理之中的可认定为部分落实,未办理的为未落实。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在整改审计查出问题时,已充分体现审计建议措施或内容;根据审计建议的内容,采取了改进工作、优化程序、加强管理、提升效能等具体措施的均认定为审计建议已采纳。对建议未实际整改落实的属于未采纳。
第四章 审计整改督查程序
第十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要对被审计单位以往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假整改、屡审屡犯等违规行为。核查结果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后,审计组应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尽快落实审计整改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按要求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审计整改落实,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时限书面反馈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第二十条 出具审计报告和下达审计决定后,审计组应及时向督查机构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责任清单》。
第二十一条 审计整改期限届满,经审计组督促,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仍未提交整改报告,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审计组提交督查机构,督查机构报局领导同意后启动督查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审计整改情况督查的范围:
(一)本年度已整改完成的审计项目;
(二)本年度整改落实未到位的审计项目;
(三)上一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反映的审计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适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审计决定、审计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审计整改公告情况;
(六)各级领导对审计工作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以下事项重点组织开展督查: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不重视、落实整改责任不力、敷衍塞责的;
(二)重大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屡审屡犯问题突出的;
(四)移送处理事项未及时办理的;
(五)领导交办的需要落实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
审计机关在开展整改督查、跟踪检查工作和审计整改“回头看”时,可以提请党委政府督查、人大、纪委监委、巡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或协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弥渡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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