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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120200/2023-00030
  • 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 成文日期: 2023-11-14
  • 体裁: 通知

弥渡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4 17:20
来源:弥渡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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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云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为被审计单位),以及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是指被审计单位对经督查、约谈仍拒绝、拖延、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审计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整改结果负总责。审计整改责任人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和履行公告职责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应当履行职责,及时督促被审计的下属单位落实审计整改。

第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

第七条 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落实整改事项的,审计机关应书面告知协助落实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应主动公开审计整改结果的项目,审计机关应以一定方式告知被审计单位公告相关事宜。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

第八条 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审计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被审计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并承诺今后改正,但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而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导致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或经约谈后无效的,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于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

(三)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对未整改到位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已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且经认可的除外。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应当公告而未公告或未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

(二)公告的整改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请的需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处置,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政务处分法》中有关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条款来研判处理。

第十五条 在整改过程中,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审计整改要求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终止执行或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事项,应当查清事实,以书面形式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上一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审计对象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审计机关移送的审计整改责任追究问题线索,依据相关党纪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置,处置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属于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在报送交办机关的同时,应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弥渡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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