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10日07时24分左右,在西澜线2505公里260米(弥渡县境内)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李XX,男,汉族,54岁,公民身份号码:532925XXXXXXXXXXXX,持“532925XXXXXXXXXXXX”号“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XXXXX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XXXXXXXXXX,系事故中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84XXXXXXXX。
当事人:刘XX,男,汉族,45岁,公民身份号码:532926XXXXXXXXXXXX,持532926XXXXXXXXXXXX号“B2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XXXXX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XXXXXXXXXXXXX,系事故中云L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联系电话:182XXXXXXXX。
当事人:阿XX,男,彝族,49岁,公民身份号码:532926XXXXXXXXXXXX,持“532926XXXXXXXXXXXX”号“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XXXXX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XXXXXXXXXXXXXXXX,系事故中云L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未受伤,联系电话:137XXXXXXXX。
(二)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甲车为一辆白色道新牌电动自行车,该车无号牌,电动机编码:NGXXXXXXXXXXXXXXXXX,电动机型号:JYXX-XXXX,额定电压:48V,未登记注册,发生事故时实载1人,未购买保险。
肇事乙车为一辆白色福田牌BJXXXXXXXXX-XX型中型厢式货车,号牌为云LXXXXX,该车发动机号:XXXXXXXX,车辆识别代号:LVXXXXXXXXXXXXXXX,使用性质为货运,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XXXXXXXXXXXXX,机动车所有人为刘XX,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03月17日,机动车状态为正常,该车核定载人数3人,发生事故时实载2人,核定载质量4980Kg,发生事故时实载180Kg。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3月31日,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1XXXXXXXXXXXXX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2年04月30日13时00分起至2023年04月30日12时59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1XXXXXXXXXXXX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2年05月01日00时00分起至2023年04月30日24时00分止。
肇事丙车为一辆灰、白、红色江淮牌HFXXXXXXXXXXXXXX型重型厢式货车,号牌为云LXXXXX,该车发动机号:XXXXXXXX,车辆识别代号:LJXXXXXXXXXXXXXXX,使用性质为货运,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XXXXXXXXXXXXXXXX,机动车所有人为周XX,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机动车状态为正常,该车核定载人数3人,发生事故时实载1人,核定载质量9500Kg,发生事故时实载6460Kg。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XXXXXXXXXXXXX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2年12月25日00时00分起至2023年12月24日23时59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XXXXXXXXXXXXX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2年12月25日00时00分起至2023年12月24日23时59分止。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西澜线2505公里260米(弥渡县境内)处,西澜线呈南北走向的双向四车道,南至临沧市,北至祥云县,路面性质为干燥平直沥青路面,道路中心设有黄色双实线分隔对向车道,白色单虚线划分快、慢车道,快、慢车道均宽3.6米,道路西侧有宽3.8米的路口进入苴力大村。该路段大车限速70km/h、小车限速80km/h,事故发生在白天。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4月10日刘XX驾驶云L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西澜线由南向北行驶,07时24分行驶至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2505公里260米(弥渡县境内)处时,所驾车辆与沿西澜线由南向北行驶李XX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云LXXXXX号车又与沿西澜线由北向南行驶阿XX驾驶的云L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X死亡、刘XX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1)地面痕迹
事故现场路面有7条痕迹,如图L1、L2、L3、L4、L5、L6、L7;L1系甲车倒地划痕,长17.4米,位于西澜线由南向北方向快车道内,止于西澜线由南向北方向慢车道内,L1起点距基准线5.7米,接触点距L1起点为1.1米;L2系乙车右后轮制动印。长97.4米。位于西澜线由南向北方向快车道内,止于乙车右后轮,L2起点距基准线6米,接触点距L2起点2.3米;L3系乙车右前轮制动印,长4.5米,位于西澜线由北向南方向快车道内,止于乙车右前轮,接触点2距L3起点为1.1米,L3起点距基准线1.15米;L4系乙车右前轮制动印。位于西澜线由北向南方向快车道内,止于乙车右前轮,L4起点距基准线2.75米,接触点2距L4起点1.1米;L5起点距基准线1米,接触点2距L5起点为1.5米;L6系丙车右前轮制动印,长3.1米,位于西澜线由北向南方向快车道内,止于由北向南方向快车道内,接触点2距L6起点为4米;L6起点距基准线1.6米;L7系丙车左后轮制动印,长8.3米,位于西澜线由北向南方向快车道内,止于丙车左后轮,接触点2距L7起点为13.3米,L7起点距道路中心双实线3.8米。
以上痕迹照相提取。
(2)车体痕迹
1、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整体车身受损,面积为1.9X0.5平方米,系与云L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接触,碾压后形成;
2、云L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车头右侧受损,面积为0.4X0.9平方米,系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接触后形成,云LXXXXX号车头左侧受损,面积为1.7X1.2平方米,系与云L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接触后形成;3、云LXXXXX号车车头右侧受损,面积为1.95X0.7平方米、系与云LXXXXX号车头右侧接触后形成。
以上痕迹照相提取。
(3)人体痕迹
死者李XX面部朝下躺于西澜线西澜线由南向北快车道内,上身穿褐色迷彩服,下身穿褐色迷彩裤,脚穿黑色袜子,面部流血,已照相提取。
2、检验鉴定结论
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0556号、0557号、0558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366号、0367号。
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书: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0784号、0785号;昆锦司〔2023〕法(病)鉴字第329号;
3、事故现场采用三角定位法,以西澜线道路东侧钢制护栏外的路灯以及十字路口为标志为A、B点,对事故现场进行定位,A、B相距19.9米,A距尸体头部23.4米,距乙车右后轮26.1米,距甲车前轮55.7米,B距甲车前轮36米,距乙车右后轮45米。
(二)事故原因
1、当事人李XX驾驶未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2、当事人李XX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未在道路两侧四分之一路面通行。
3、当事人刘XX驾驶云L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超过该路段标明的最高时速(经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366号鉴定意见:云L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6km/h,该路段大车限速70km/h、小车限速80km/h)。
4、当事人阿XX无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适用法律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事故责任: 当事人李XX驾驶未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消费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之规定,虽有此违法行为,但无此事故任何因果关系。
当事人李XX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未在道路两侧四分之一路面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在未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四分之一路面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当事人刘XX驾驶云L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超过该路段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外一方面原因。
当事人阿XX无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当事人李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刘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阿XX无此事故责任。
五、下步整改措施
当事人李XX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未在道路两侧四分之一路面通行。反映出交通参与者思想认识不到位,侥幸心理严重,法律意识薄弱,安全意识欠缺。当事人刘XX驾驶云L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超过该路段标明的最高时速。暴露出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薄弱。
该路段属于二级道路,为干燥沥青面,道路弯道多,两侧树木多,视野不好,部分驾驶员对于法律、法规认识薄弱,安全意识薄弱,超速行驶行为突出,建议在下步工作中,加大安全出行知识宣传力度和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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