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31日19时58分,在西澜线2511公里550米(弥渡县境内)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当事人情况
1、当事人:李XX,女,彝族,37岁,持532926XXXXXXXXXXXX号“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532926XXXXXXXXXXXX,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县XXXXXXXXX,系云L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此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99XXXXXXXX。
2、当事人:刘XX,男,汉族,55岁,持522426XXXXXXXXXXXX号“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2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522426XXXXXXXXXXXX,家住贵州省纳雍县XXXXXXXXXX,系云N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此事故中未受伤,联系电话:158XXXXXXXX。
(二)车辆基本情况
3、肇事甲车为一辆白色北京牌BJXXXXXXXXX型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LN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G0XXXXXXX,号牌为:云LXXXXX,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核定载人数7人,肇事时实际载人数1人,机动车所有人:李XX,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县XXXXXXXXXXX,该车于2016年10月21日登记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强制报废日期为2099年12月31日,该车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XXXXXXXXXXXXXXXXXXXXXX,保险期间:2022年10月28日0时起至2023年10月27日23时59分59秒止。
4、肇事乙车为一辆红色东风牌DFXXXXXXXXXXXX型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G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E1XXXXXX,号牌为:云NXXXXX,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核定载人数3人,肇事时实际载人数1人,该车核定载质量11900kg,肇事时实际载质量17920kg,机动车所有人:刘XX,登记住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XXXXXXXXXXXXXXXXXXXX,该车于2014年04月23日登记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4月30日,强制报废日期为2029年04月23日,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XXXXXXXXXXXXXXXXXXXX,保险期间:2023年04月16日0时0分起至2024年04月15日23时59分止。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西澜线2511公里550米(弥渡县境内)处,西澜线呈南北走向,南至南涧县,北至祥云县,肇事路段为双向两车道,中央施划有黄色单虚线分隔对向车道,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为一般弯道,弯道半径R=361M,无坡度,两车道均宽4.3米,道路东侧为钢制护栏,该路段小车限速60km/h,大车限速40km/h,事故发生在白天。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7月31日,李XX驾驶云L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澜线由北向南行驶,19时58分行驶至西澜线2511公里550米处时,所驾车辆与沿西澜线由南向北行驶刘XX驾驶的云N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X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路面痕迹
(1)事故现场路面有两条痕迹,现场图示L1、L2、L3、L4、L5。
L1为一条长26.9米的制动印,系云N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轮与地面作用形成;L2为一条长10.4米的制动印,系云N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后轮与地面作用形成;L3为一条长21米的挫划印系云L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地面作用形成;L4为一条长10.1米的制动印,系云L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轮胎与地面作用形成;L5为一条长9米的制动印,系云N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前轮与地面作用形成。
(2)事故现场采用三角定位法,以现场道路东侧“前方路口减速慢行50米”路牌下的钢制护栏桩往南数第23根为基准点A,以A点向路面西侧平行点为基准点B,A点距B点9.9米,A点距甲车左前轮48.9米、距甲车左后轮50.9米、距接触点29米、距乙车左后轮52.9米,B点距甲车左前轮47.3米、距甲车右前轮49.7米、距乙车左前轮59.3米、距乙车左后轮52.6米、距接触点29.2米。
2、肇事车辆检验及车速鉴定情况
(1)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L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云N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鉴定下发的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0991号车辆鉴定意见书:1、云L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云L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无机械故障。3、云L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0990号车辆鉴定意见书:云N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618号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云N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车约为53km/h。
3、酒精检测结果
(1)经弘诚司法鉴定中心下发的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1677号鉴定结论为:送检的李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1676号鉴定结论为:送检的刘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4、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下发的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昆锦司〔2023〕法(病)鉴字第621号鉴定结论为:李XX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二)事故原因
1、当事人李XX驾驶云L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未靠右侧通行。
2、当事人刘XX驾驶的云N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行驶速度超过该路段标明的最高时速。(该车核定载质量11900kg,肇事实载17920kg;经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618号鉴定意见:云N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53km/h。该路段限速大车40km/h,小车60km/h)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适用法律及责任划分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1、当事人李XX驾驶云L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未靠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刘XX驾驶的云N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行驶速度超过该路段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载物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李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下步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西澜线2511公里550米(弥渡县境内)处,该路段属于国省道,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许多驾驶员对路况不熟、无证驾车、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行驶、不戴安全头盔、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行人横穿公路等现象突出。建议在下步工作中加强针对无证驾车、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行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切实增强驾驶人、行人的安全意识,全面排除安全隐患,以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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