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重点领域,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将2023年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奎某某从事无营业执照经营(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及销售假药案
2022年12月24日,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弥渡县公安局移送的奎某某相关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的情况下,在弥渡县寅街镇、苴力镇集市摆摊售卖药品和医疗器械,其中部分药品为假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弥渡某某便利店经营的食品未通过有机认证,在商品详情上虚假标注为有机食品案
2023年2月25日,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投诉,该店涉嫌经营的食品未通过有机认证,在商品详情上虚假标注为有机食品。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紫皮蒜,因不知道什么是有机食品,上传拼多多平台时在商品详情“是否为有机食品”选择了“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的食品未通过有机认证,在商品详情上虚假标注为有机食品的行为。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弥渡某某农副产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4月2日,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举报,该经营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用自己的《营业执照》登记了店铺,店铺内标有“野生果纯天然”、“某某生态食品”字样的两张图片。当事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所售核桃是“野生果纯天然”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弥渡某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5月11日,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查,当事人店内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购进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和产品的检验报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
案例五:弥渡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磷肥产品案
2023年4月26日,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南涧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函,南涧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磷肥产品抽检不合格是从弥渡某某农资经营部购进的,该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磷肥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8日确实购进磷肥,于2022年7月2日销售给南涧某某农资经营部,2022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南涧**农资经营部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行政处罚。
案例六:弥渡县某某泰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案
2023年3月8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燃气计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对弥渡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的燃气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涉嫌不合格燃气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气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
案例七:弥渡某某百货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2023年7月6日,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县烟草专卖局、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检查,在弥渡某某百货店当事人的陪同下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
案例八:弥渡县苴力镇某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30日,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弥渡县苴力镇某某村卫生室药房的药柜上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过期以后未及时清理,与其他待用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混在一起,没有设置并放置在“不合格产品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行政处罚。
案例九:弥渡县某某乡卫生院销售使用劣药案
2023年5月23日,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嫌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经查,当事人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后还在货架上陈列未被清理下架,陈列在当事人药房药架上不同的位置,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一起,处于待使用状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
案例十:弥渡某某百货经营部经营无标签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5月30日,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对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经营无标签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化妆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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