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要求,为推进全省卫生健康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共两项政务服务事项列入第一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如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一)医生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首次注册、执业重新注册);
(二)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
二、操作流程
(一)申请和告知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应当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公示,方便申请人下载。告知内容主要包括:
1.办理事项名称;
2.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
3.准予批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
4.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5.申请人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审批部门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和提交材料
申请人充分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如实填写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书面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书须由本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审批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按要求准予许可;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稳妥推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在本辖区全面贯彻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过程中,行政审批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人员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对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应当进行认真说明、解释,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政策解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审批顺利实施。
四、其他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附件:1.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医师执业注册)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护士执业注册)
附件1
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1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2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重新 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3 |
护士执业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4 |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
5 |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医师执业注册)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申请人办理以下事项(在£里勾选):
£ 首次注册;
£ 重新注册。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章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护士执业注册)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
申请人办理以下事项(在£里勾选):
£ 首次注册;
£ 延续注册。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1.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2.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修改)第二章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2.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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