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11日,对1个入河排污口扩大作出审核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核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扩大审核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2-3071967,传真:0872-3071969 通讯地址: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污染防治股 邮 编:67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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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弥环排审〔2024〕1号 |
2024.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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